(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據《合同公約》和有關的法律原則,如果發(fā)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得到全部、部分或者如期履行,有關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或者合同的規(guī)定,在不可抗力影響的時間和范圍內,免除其相應的責任。一般來說,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發(fā)生使得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如特定標的物滅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地或者暫時地阻礙了合同的履行,則發(fā)生事件的一方可以部分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同時當事人無需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三)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
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以后,不能按規(guī)定履約的一方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公約》明確規(guī)定:“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能按規(guī)定履約的一方已經知道或者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另外,各國國內法一般都規(guī)定,一方要援引不可抗力免責,應當就不可抗力事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在我國,有關的證明文件一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外方大多由當地的商會或者登記注冊的公證行出具。
三、仲裁(Arbitration)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旦交易雙方發(fā)生爭議,通常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就可能導致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即仲裁或者訴訟來解決。所謂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于當今世界一國的法院裁決在另一國的承認和執(zhí)行往往遇到較多的困難,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簽署了《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約公約》,故目前仲裁已成為解決國際貨物買賣糾紛的一種主要途徑。
(一)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裁決的書面協議,它可以是在爭議發(fā)生之前,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fā)生之后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提交仲裁的協議。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表明雙方當事人在發(fā)生爭議時自愿提交仲裁;二是使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三是可排除法院對于爭議案件的管轄權。這三個方面的作用是互相聯系,不可分割的。
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仲裁案件的基礎,具有獨立性,即仲裁協議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不因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失效或無效而影響其效力。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一般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執(zhí)行,而不能就同一問題再訴諸法院。一般來說,只有當事人認為仲裁協議無效或者仲裁有程序性問題,才可以要求法院對仲裁予以審查,法院一般也不審查仲裁的實體問題。
第九節(jié) 進出口業(yè)務的主要單證
掌握一下幾點:
1、單證的分類
進出口業(yè)務中涉及許多單證,總的來說包括三大類,一類是金融單證,主要為信用證、匯票、支票和本票;另一類為商業(yè)單證,主要有發(fā)票、裝箱單、提單、保險單等;還有一類是主要用于政府管制的單證,包括許可證、原產地證明、商檢證書等。
2、裝箱單(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
裝箱單也稱包裝單、花色碼單、碼單,是用以說明貨物包裝細節(jié)的清單。
3、提單(Bill of Lading,B/L)
(2)提單的分類
4、海上貨運單(Sea waybill/Ocean WaybilI)
海運單的性質及作用
第一,海運單是承運人和發(fā)貨人之間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
第二,海運單是出運貨物的收據。不同于海運提單的是,海運單不可轉讓也不是物權憑證。收貨人不憑海運單提貨,承運人也不憑海運單而是憑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的提貨或收貨憑條交付貨物,只要該憑條能證明其為海運單上指明的收貨人即可。
由于海運單提貨方便,費用節(jié)省,便于防止假單據欺詐,而且利于EDI的使用,海運單的使用范圍正在逐漸擴大。但是目前海運提單仍然是最主要的海運單據。
5、裝貨單(Shipping 0rder,S/0)
裝貨單俗稱下貨紙,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提出的托運申請后,向托運人簽發(fā)的、憑以命令船長收貨裝運的憑據。在我國,船公司在接受托運申請,確定出口貨物配裝的船舶和受載期后,根據托運單簽發(fā)裝貨單,并在托運單上注明將裝載船舶的名稱、裝貨單順序編號,遞交托運人。托運人憑其連同有關貨物的其他單證到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xù),海關核查單證和查驗實物后,在裝貨單上加蓋放行章交還托運人,托運人憑以裝運貨物,因此裝貨單又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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