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報關單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罰
1.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
3.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屬于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自動許可證明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4.報關單位在辦理報關業務的過程中,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起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 5% 以上30%以下罰款;
(4)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5)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 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在代理報關業務中,因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上述情形的,有關法律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因報關企業對委托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發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對報關企業處①貨物價值10%以下罰款,②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③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
5.報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2)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3)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4)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心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5)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制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6)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7)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8)有違反海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上述規定中所涉貨物屬于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的,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6.報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1)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2)遺失海關制發的監管單證、手冊等憑證,妨礙海關監管的。
7.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的,沒收侵權貨物,并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需要向海關申報知識產權狀況,而未按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的,或者未提交合法適用有關知識產權的證明文件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9.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
(1)拖欠稅款或者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2)報關企業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事宜的;
(3) 損壞或者丟失海關監管貨物,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4)有需要暫停其從事報關業務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10.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撤銷其注冊登記
(1)報關企業構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2) 所屬報關員1年內3人次以上被海關暫停執業的 ;
(3) 被海關暫停從事報關業務 ,恢復從事報關業務后1年內再次發生上述 2規定情形的;
(4) 有需要撤銷其注冊登記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11.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準予的從業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①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6個月以內從事報關業務;②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
12.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①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
13.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注冊登記的,撤銷其注冊登記,并處30萬元以下罰款。
14.海關對于未經海關注冊登記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l0萬元以下罰款。
15.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報關企業取得變更注冊登記許可后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等海關注冊登記的內容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
(2)未向海關備案,擅自變更或者啟用“報關專用章”的;
(3)所屬報關員離職,未按照規定向海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的。
此外,根據《海關法》的規定,海關準予從事有關業務的企業,違反《海關法》
有關規定的,由海關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暫停其從事有關業務,直至撤銷注冊登記,因此與報關活動相關的其他法人在從事與報關相關的活動中,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對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除處罰該法人或者組織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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