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出版資格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資格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出版資格師考試復習的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17.唐代的印刷出版物:唐代的印刷出版物,以佛經與佛像為最多,其次是歷書、韻書等。據記載,9世紀前后,印制的歷書在四川與江淮市場上售賣很多。唐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曾下令禁止私印日歷,此舉旨在維護中央政府頒發歷書的權威地位,并沒有反對印刷術的意思。晚唐四川地區書商繼續印賣歷書,還印賣《玉篇》、《唐韻》以及陰陽、占夢、相宅之類書籍,并還出現了書鋪字號,如“卞家”、“樊家”、“刁家”等。
雕版印刷至晚唐已高度成熟。在敦煌石室發現的整卷《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現藏英國倫敦不列顛圖書館),是這一時期最重要的現存實物。此經刻印于咸通九年(公元868年),經卷全長5.25米,印有精美插圖,圖中人物形象豐滿,線條刻畫流暢,說明這時期的雕版技術已能很好地表現繪畫藝術。
唐代,士人還很少利用印刷這一新技術,或許抄本的版式、字體、卷軸裝潢等,比質樸粗糙的早期雕版復制品,更能滿足士人的審美需求。從歷史經驗看,雕版印刷缺少了士人的參與和合作,就難有重大進展。
到五代,終于出現了后唐宰相馮道刻《九經》的大舉措。《九經》最終刻成是十二經,比《十三經》只少《孟子》。這次刻《九經》以開成石經為底本,由名人書寫,眾多著名學者校勘,歷經四朝,用了22年時間才完成。它成為雕版印刷推廣應用的歷史轉折點,影響深遠。
五代時期,印刷復制術在全國遍地開花,四川成都成為雕版印刷中心,刊刻了《九經》、《文選》、《初學記》等多種大部頭書籍。南唐也刊刻了《史通》、《玉臺新詠》。此外,還有和凝刊印自己的文集,吳越等地(今江浙一帶)刊印大量佛經、佛像等。五代士人紛紛參與雕版印刷,既促使書籍的質量提高,又使冊頁裝迅速趨于完善并進而完全取代卷軸裝,從而為兩宋成為雕版出版的黃金時代奠定了基礎。
18.出版管理制度:現代出版管理制度大體分為追懲制和預防制。追懲制是一種事后管理制度,是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政府管理部門不進行審查、批準,在出版后如有違法事項,依法追究、查處。預防制是一種事先管理制度,是指出版物出版之前,要經過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審查、批準或履行其他手續,否則以違法論處,同時不排除事后追懲。我國出版管理制度是一種追懲制和預防制相結合的制度。
(一)出版單位年檢登記制度
年檢是行政機關常用的管理辦法,新聞出版總署多年來做出了許多規定,明確了出版單位年檢制度。條例對這項制度有規定,但并未直接點出年檢兩字,只是第21條含有這個意思。主要是第二款明確了出版單位對出版行政部門的義務,就是出版單位將從事出版活動的情況向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可以是要求年檢的報告,也可以是匯報情況的報告。
(二)出版物禁載制度
出版物刊載什么內容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刊載禁止的內容,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關于出版物的禁載事項,許多法律、法規有規定,最規范、最明確的是第26條和27條。
第26條規定的禁載內容共有十項,涵蓋面比較大,概括性比較強。“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根據憲法就可以明確有哪些基本原則;“宣揚淫穢、暴力、迷信的”,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規定就可以確定。其他如“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等就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遵守。
第27條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出的特別規定。
第26條、27條及其他法律關于禁載事項的規定,是新聞出版工作者依法從事新聞采訪編輯活動的底線,違反這些規定,就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此,條例第56條做出了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2條也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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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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