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著作權與著作權法概述
出版活動的前提是有作者創作的作品。出版者生產出版物,實際上是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者的作品。因此,出版單位及其專業技術人員經常會遇到與著作權相關的問題,并需要根
據著作權法作出妥善處理。
一、著作權
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也稱“版權”。從狹義上看,它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從廣義上看,由作品的傳播者(如
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出版者、廣播組織等)所享有的鄰接權,一般也屬于著作權范圍,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特征。
二、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是確定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并提供保護,調整因創作、傳播、使用作品而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我國著作權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立法?,F在有關著作權法的主要法律法規可以概括為“一法六條例”。
“一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該法律于1990年9月7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于1991年6月1日開始實施。此后,經過兩次修訂。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并規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自當日起施行。2010年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并規定修改后的《著作權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國務院先后制定了“六條例”,具體是指:
《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國務院于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國務院于1991年6月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后于2001年12月20日修訂發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2年8月2日發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后于2011年8月和2013年1月兩次修訂。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國務院于2004年12月28日發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國務院于2006年5月18日發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后于2013年1月修訂。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國務院于2009年11月10日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一些司法解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也是解決我國著作權民事、刑事糾紛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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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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