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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中級基礎知識精講:第五章

發表時間:2018/11/8 16:29:0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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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中級基礎知識精講:第五章 出版行政管理

§5.1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概念:(P140)

【出版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出版活動進行管理的行為。

根本任務:1、保障公民享有出版自由的權利;2、進行行業監管;3、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4、保障和規范合法的出版活動,培育和規范出版物市場;5、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6、對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7、懲處違法出版行為,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業的健康發展和繁榮。

出版行政管理涉及兩個方面:1.實施管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2.出版行政管理的對象:出版單位、制作單位、印刷復制單位、發行單位。

二、依法實施出版行政管理(P140)

(一)出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據:《憲法》、《刑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保守國家秘密法》、《廣告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計量法》等。我國參加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和中國的承諾,也是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七條例一辦法”) 【《出版管理條例》是有關出版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行政法規。】

(三)出版行政管理的重要規章、規范性文件(P141):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規章:《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圖書質量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等。

規范性文件:《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關于嚴格禁止買賣書號、刊號、版號等問題的若干規定》等。

§5.2 國家對出版單位的管理(P142) 【5種制度】

【出版單位: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和互聯網出版單位、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報社期刊社的,其下的報紙、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p>

一、 出版單位設立的審批制度;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二、 出版單位變更登記事項審批和注銷登記制度:

1. 出版單位變更:①名稱、主辦單位或主管機關、業務范圍、資本結構;②合并或分立;③設立分支機構;④出版新的報、刊或報、刊變更名稱,均應按新設立出版單位的規定向總署辦理審批。其余變更事項,經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向省局申請變更,并報總署備案。(還要向事業單位、工商、電信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2. 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向省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中止時間不得超過180天。

3. 出版單位注銷,應向省局辦理注銷登記,并報總署備案。(還要向事業單位、工商、電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三、出版單位年度核驗制度:(P144)

期刊社每年一次:省局做出通過、暫緩、不予通過決定,暫緩期限由省局定;材料報總署備案。

其他出版社兩年一次:

音像、電子:省局做出通過、暫緩決定;暫緩期限3個月。材料總署備案;

圖書:省局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報總署,由總署做出通過、暫緩、不予通過決定。暫緩期限6個月。

【凡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撤銷出版許可證,注銷登記?!?/p>

四、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制度:(P145)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在圖書、非新聞性期刊、音像、電子、網絡出版單位內承擔內容加工整理、裝幀和版式設計(即技術編輯)等工作的編輯人員和校對人員,以及在報紙、新聞性期刊出版單位從事校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制度的要求:通過考試,持證上崗,擇優聘用。

①擔任社長、總編輯、主編、編輯室主任(以上均含副職)職務的人員,除應具備任職條件外,還須具有中級及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

②擔任責任編輯(校對、技術編輯)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中級及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并辦理注冊手續,領取責任編輯證書;否則不能擔任責任編輯。

③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須在到崗2年內取得資格證書,并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能繼續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

(二)出版專業職業資格的取得:從2002年起,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取得初級資格者,可聘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取得中級資格者,可聘任編輯(技術編輯或一級校對)職務;高級資格的獲取,目前實行評審制度。

(三)報考條件: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違反出版法規受到嚴厲懲處者和有刑事犯罪記錄者,均不得申請參加資格考試。(對學歷和工作年限有具體要求,此處略。)

(四)對資格獲得者的管理:

①接受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72小時、面授不少于24小時);

②職業資格登記(分首次、續展、變更三種情況,已取得責編證書的無須續展登記,但應續展注冊);

③責任編輯注冊(分首次、續展〈有效期3年,到期30日前〉、變更、申請續展資格保留期5年)

④違規人員應負法律責任:接受出版行政部門處罰:限制報考、取消職業資格、注銷責任編輯證書。

【注銷證書的情況:參與買賣書號、刊號等行為,情節嚴重者;擔任責編的出版物出現內容、編校質量等違法問題,情節嚴重;連續2年崗位考核不合格;總署認定不予續展注冊者。注銷證書者,可保留資格登記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但不得擔任責任編輯,且3年內不得注冊?!?/p>

五、領導崗位持證上崗制度:各出版社社長、總編輯、新華書店經理、省管書刊印刷企業廠長、音像復制單位法定代表人(以上均含副職),須持有《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5年。單位領導持證上崗率列為年度核驗內容。

§5.3 國家對出版業務活動的管理

一、 出版單位等級評估制度:(P151)

對圖書出版單位的等級評估每3年進行一次,施行動態評估。

(一)評估指標體系:由圖書出版能力、基礎建設能力、資產運營能力、違規記錄、附加項目5方面組成。選取能反映該單位真實水平的、有代表性的25項要素為評估指標,組成經營性圖書出版單位評估指標體系。

(二)評估等級及有關政策:最高分數為1000分。

分為四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比例分別為20%、30%、40%和10%。

對綜合排名靠后、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有嚴重違規問題的單位,給予警示或托管;連續兩次被警示且不具備辦社條件的,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直至取消出版資格。

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P152)

年度出版計劃(年度選題計劃)屬于保障圖書質量的出版宏觀調控機制中預報機制的組成部分之一。這個制度要求出版社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制定出版計劃,先報主管部門審批,然后送省局審核同意,再報總署備案。增補選題,須在發稿前一個月送省局審核。特殊急件須隨時報批。未上報備案或出版后再補報的,受處罰。

三、重大選題備案制度(P152)【保障圖書質量的宏觀調控機制中預報機制的組成部分之一。】

重大選題是指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民族宗教等方面,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重大選題,應經省局審批后報總署備案。總署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未經備案,不得出版。

具體材料:填寫備案登記表,提交備案申請報告、選題、書稿、文章、圖片或樣片、樣帶,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黨委宣傳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書號、刊號管理(P153)

書號全稱“中國標準書號”,由以ISBN為前綴的5段、13位數字組成。用于:圖書、音像制品、非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刊號全稱“中國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由以ISSN為前綴的2段、8位數字的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和以CN為前綴的2段、6位數字和分類號組成的國內連續出版物號組成。用于報紙和期刊以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對書號和刊號的管理規定有4個:

1.書號、刊號不能相互替代使用。

2.書號、刊號不得“一號多用”。

3.逐步實施書號實名申領制度。

4.嚴禁買賣書號、刊號。

五、出版物質量管理(P154)

2004年總署修訂《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圖書質量包括內容、編校、設計、印制,分為合格、不合格兩個等級。四項均合格,其質量屬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其質量為不合格。

(一)圖書質量監督檢查:采用抽樣檢查方法,有兩類:

1.有重點、有目的、有針對性地組織有經驗、有水平的審讀人員,隨機抽樣審讀轄區出版單位出版的和市場上銷售的圖書;對優秀的向讀者推薦,對有問題的及時處理并上報,發現有傾向性的,則上班,并向出版單位發通報。

2.每年根據總署規定的圖書質量標準對圖書進行抽樣檢查。方式有兩種:

⑴出版社自查:2次/年,將自查情況于次年1月31日前上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自查的基礎上,省局和出版單位主管單位組織人員進行抽查;

⑵總署每年選取部分出版單位的圖書進行抽查。

【審讀記錄和質量檢查結果需書面通知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如有異議,接到通知后15日內,可以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復檢。如仍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請求裁定。】

(二)圖書質量獎懲措施:

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和獎勵;對不能保證圖書質量者,予以處罰:

1.內容不合格的處罰:

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及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

刑事處罰:主要適用于情節嚴重而觸犯刑律的,有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對編校質量、印制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①編校質量:差錯率在萬分之一以上,萬分之五以下 ,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繼續發行。差錯率在萬分之五以上,必須30天內全部收回。由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根據情節處3萬元以下罰款。

②印制質量:不合格者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30天后不合格的圖書還在銷售,由省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罰。

【年新版圖書品種有10%以上質量不合格的出版單位,必須停業整頓】

3.對不合格圖書直接責任者的處罰:

一年內造成3種及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造成圖書質量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取消其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并注銷登記,且其3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

六、出版物樣本送交制度:(P156)

出版單位須向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免費送交出版物樣本。出版單位應由專人負責按規定的數量和方式送交樣本。逾期不交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目的:向國圖和版圖送樣本,是支持國家保存、收藏出版物以便進行文化積累和開展信息服務。向主管部門送樣本,是備案(通過審讀樣本,及時發現問題,把握出版動向,采取相應對策)。

§5.4 國家對出版物印刷復制活動的管理

一、關于書刊委托印刷的規定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未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個人不得從事書刊印刷經營活動。

(一)對書刊出版單位的規定(P157)

1.書刊出版單位在委托印刷書刊時,必須審核印刷企業是否屬于審定許可的印刷企業;不得委托違反法規正處于處罰期間的承印書刊。

2.委托印刷時,須提供委托印刷書刊的有關證明,并簽訂合同。

3.在委托印刷的書刊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或者刊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書刊印刷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對印刷企業的規定

1.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書刊時,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省局備案;接受省外印刷委托,其委托書報本省省局備案。委托書由總署統一規定格式,省局統一印刷。

2.印刷企業在印刷完成之日起兩年內留存一份書刊樣本備查。

3.不得印刷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書刊:①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②非法進口的③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報紙、期刊名稱的④未署出版單位名稱的⑤中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二、關于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制的規定(P158)

國家實行復制經營許可制度。未取得復制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復制經營活動?!緩椭平洜I活動涉及的產品包括: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音像非賣品、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計算機軟件。】

(一)對出版單位的規定

1.出版單位委托復制產品,應委托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產品,須出示出版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制委托書、出版單位獲得的授權書,并依法簽訂合同。

2.必須使用總署統一印制,省局核發的復制委托書。

3.應保證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須直接交送復制單位。

4.委托書第二聯,應由出版和復制單位蓋章后,在復制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連同樣品一起上交本地省局。

5.委托書第四聯由出版單位留存兩年備查。

(二)對復制單位的規定

1.接受委托時,須查驗出版單位蓋章的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若接受非賣品或計算機軟件的復制,須驗證經省局核發并由委托單位蓋章的的復制委托書。復制境外產品的,應報省局批準,復制的產品除樣品外,應全部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

2.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或個人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復制各類相關產品。

3.應保存復制樣品、復制委托書和其他法定文書、生產單據、發貨記錄等檔案,保存期2年,備查。

4.復制光盤,須蝕刻總署核發的SID碼(光盤來源識別碼)的注塑模具,在每張光盤的內圈刻壓上SID碼。

三、光盤類出版物的SID碼(P159)

SID碼:全稱“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虊涸诠獗P內圈表面。

經過許可的企業,每一條光盤復制生產線,均具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全國統一編制的SID碼。格式為:IFPI R200 IFPI R2 00

國際唱片業協會英文縮寫 復制單位代碼 模具順序編號

§5.5 國家對出版物市場的管理 (P160)

一、關于出版物市場管理的一般規定

1.國家對出版物的總發行、批發、零售等實行許可證制度。

2.國家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發行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允許設立從事音像制品發行活動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中,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經營的連鎖業務,連鎖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外商可以投資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連鎖經營企業。設立這些,需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商務部門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商務部門批準后,再領取《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3.出版單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發行出版物。

4.任何發行單位不得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進口的,中小學教科書未經依法審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或專有出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發行的。

5.發行中小學教科書的發行單位,應經總署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發行業務。

6.從事出版物發行的單位或個人須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保存2年以上,備查。

二、關于出版物總發行的規定(P161)

【出版物總發行】是指由一個發行主體統一包銷出版物。

1.須具備一定條件(主營業務、發行員資格等級、發行設備和場所、企業注冊資本、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并批準獲得總發行權。

2.總發行單位可以從事批發、零售業務。

3.出版單位擁有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權。由出版單位發行部門改制形成的發行企業,按設立總發行單位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準后,可以從事本版出版物的總發行業務。

4.出版單位不得向沒有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變相轉讓總發行權。

三、關于出版物分銷的規定(P162)

(一)對分銷的共同性規定

1.出版物分銷企業應從合法的出版、發行單位進貨,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的版權頁。

2.出版物分銷企業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許可證》應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不得涂改、變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出借、出租或轉讓。

3.不得張貼和散發載有違法違規內容的或載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

4.發行進口出版物的,必須從依法設立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進貨。

(二)對出版物批發的規定(P162)

1.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并經審批取得出版物批發權后,可從事批發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發行設備、場所,企業注冊資本和計算機管理條件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

2.出版單位設立批發其他單位出版物的發行企業,應按設立批發企業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出版單位可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須于分支機構設立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報分支機構所在地省局備案。

3.出版單位不得委托無批發權的批發或代理批發。

(三)對出版物零售的規定(P163)

1. 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并經審批取得出版物零售資格后,可從事零售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銷售場所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

2.出版單位設立零售其他單位出版物的發行企業,應按設立零售企業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四)對出版物連鎖經營的規定(P163)

1.依法設立的企業具備一定條件并經審批后,可從事連鎖經營業務。具備一定條件指:須在發行員職業資格等級,發行設備、場所,企業注冊資本、直營連鎖門店數量、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相應的計算機管理條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國家規定。

2.直營連鎖門店不須單獨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可憑總部的許可證復印件到所在地縣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到工商部門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3.非直營連鎖門店應按設立零售企業的審批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5.6 國家對出版活動的扶持政策

一、實行優惠的經濟政策(P164)

1.經濟政策:主要包括投資政策、稅收政策、價格政策、分配政策等,基本內容是對出版業的支持和優惠。

2.中央和地方還分別建立了“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包括出版在內的宣傳文化工作的宏觀調控。

3.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對少兒報刊、中小學教科書、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等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扶持教科書的出版發行

(一)制度上確保教科書出版發行秩序:

1.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2.出版、發行單位應具有開展業務需要的資金、組織機構和人員等條件,并取得總署批準的出版、發行資質。

3.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其發行單位按《采購法》規定確定。其他不準從事。違反的,予以查處。

4.出版單位要確保質量和按時出書。

5.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加強領導,督促檢查,提供方便,妥善解決出現的問題。

(二)政策和物質上支持教科書的出版發行。

(低價微利、虧損補貼;保證儲備資金季節性貸款;增值稅先征后退)

三、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和盲文出版(P165)

(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活動的扶持

圖書的書號使用數量不限,設立出版基金,適當調劑出版社專業分工,加強出版發行隊伍的培訓,建立出版重點選題規劃審定委員會等。

(二)對盲文出版活動的扶持

已發表作品改編成盲文出版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對盲文出版社在投資、補貼、資助等方面給予優惠。

四、扶持在農村和特殊地區發行出版物(P166)

1.對全國縣及以下的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在本地銷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稅;

2.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全國少數民族縣的新華書店貸款年利率可享受優惠;

3.凡發往少數民族省區的一般圖書,其圖書折扣率稍低;

4.建立發行專項基金,用于農村圖書的發行等等。

五、組織和扶持重大出版工程(P166)出版公共服務體系

主要有:農家書屋工程、全民閱讀工程、國家重大出版工程、少數民族新聞出版東風工程、文化環保工程

農家書屋:實用圖書不少于1000冊、報刊不少于30種,電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種(張)。到2012年,農家書屋工程將覆蓋全國64萬個行政村。

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國家知識資源數據庫出版工程、國家數字復合出版系統工程、數字版權保護技術研發工程、中華字庫工程。

自2009年起,總署設立了新聞出版改革發展項目庫。

六、設立專項資金(P167)

國家設立了國家出版基金、國家古籍整理出版專項經費、少數民族文字出版專項資金、國家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等4個項目。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范圍包括(10個):

1.具有相當規模,代表現階段思想政治、文學藝術、科學文化最高研究水平的出版項目。

2.具有填補某一學科領域空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具有積極推動作用的出版項目。

3.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文學藝術價值,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要貢獻的出版項目。

4.具有很高史料價值,集學術之大成的出版項目。

5.對維護國家穩定、民族團結具有特殊意義的出版項目。

6.優秀盲文、少數民族文字的出版項目。

7.優秀“三農”、未成年人讀物的出版項目。

8.對推動中國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的出版項目。

9.國家委托的重點項目。

10.其他優秀公益性出版項目。

§5.7 國家對出版活動的獎懲措施

一、 對優秀者的褒獎(P168)

褒獎對象:優秀出版物、優秀單位、優秀個人,褒獎形式:支持、鼓勵、獎勵。

(一)對優秀出版物的鼓勵:

優秀出版物包括:

1.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2.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以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義的;

3.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4.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5.對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作用的;

6.其他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措施:優先安排,政策和資金支持,評獎傾斜等。

(二)對優秀者的獎勵

2005年,出版業的全國性評獎統一整合為四項:

1.中國出版政府獎:國家在新聞出版領域設立的最高獎。三年一評。分7個子項獎:圖書獎,期刊獎,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出版物獎、印刷復制獎,裝幀設計獎,先進出版單位獎,優秀出版人物獎(含優秀編輯獎)。

2.“五個一工程”獎:中宣部組織。包括:戲劇、電視劇、圖書、理論文章、廣播劇、歌曲。

3. 中華優秀出版物獎: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設立,2年評選一次。三個子項:圖書獎、音像制品、電子和游戲出版物獎、優秀出版科研論文獎。

4. 韜奮出版新人獎:中國韜奮基金會委托出版工作者協會主持評選,3年一評。

5. 其他獎勵及表彰活動:“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工程評選(三大類:人文社科類、科學技術類、文藝少兒類)等。

二、對違法者的懲戒(P170-173)

(一)對擅自從事出版物經營活動者的懲戒

1.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

2.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中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和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不足1萬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3.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對違反關于出版物禁載內容規定的違法者的懲戒

1.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不足1萬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嚴重至觸犯刑律的,由人民法院對行為人依法定罪量刑。

(三)對非法出版中小學教科書者的懲戒

1.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不足1萬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對買賣書號、刊號者的懲戒: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不足1萬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3. 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五)對違規委托印刷或復制行為的懲戒

1. 沒收違法經營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不足1萬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2. 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六)對實施其他違法行為者的懲戒: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違法行為包括:

1.出版單位變更原登記事項,未依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

2.未將其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上報備案;

3.未送交樣品。

4.擅自中止出版活動超過180天。

5.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

(七)對出版行政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懲戒:違法將受到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

1.刑事處罰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2.行政處分由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等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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