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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出版資格考試《中級基礎知識》精講:第八章

發表時間:2018/11/8 16:44:1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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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中級基礎知識精講:第八章

第八章 著作權知識

§8.1 著作權與著作法(P281)

一、 著作權(即版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著作權的權利范圍(P282)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人身權,是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財產的權利;財產權是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鄰接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就其傳播作品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二)著作權的特征(P282)

⒈無形性:一方面,著作權的客體(即作品)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載體上的固定為要件。另一方面,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不以實際占有有形物為要件。

⒉專有性:著作權人對著作權占有、使用和處分,又稱“壟斷性”和“排他性”。

⒊時間性: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有關權利有效。過期失效,成為公共財產。

⒋地域性:僅在這個國家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并受到保護。可在國際著作權保護的規則下,簽訂雙邊、多邊或國際條約來擴大保護區域。

二、著作權法(P283):確定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并提供保護,調整因創作、傳播、使用作品而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一)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原則:

1.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立法原則:集中反映在《著作權法》“總則”的第一條中,即“為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利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⑴ 根本原則——保護作品作者和傳播者的利益、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

⑵ 另一項原則,是尊重國際著作權保護慣例、積極參與國際性的著作權保護。

(二)我國有關著作權法的主要法律法規(P284)6個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此外,最高法院和檢察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也是解決我國著作權民事、刑事糾紛的重要依據。

(三)國際著作權條約(P284)

⒈《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產生于1886年,5次修訂。最近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我國于1992年加入)

四條原則:

①國民待遇原則:第一,各成員國要像保護本國國民作品那樣保護其他成員國國民作品。第二,如果對于其他成員國國民作品的保護達不到該公約的最低要求,必須按照該公約的規定保護。

②自動保護原則:在實施國民待遇原則時,不應履行任何手續,如無須注冊、登記,無須送交樣本,無須在作品上加注任何保留權利的標記等等。

③獨立保護原則:在實施國民待遇原則時,不依賴于作品在來源國受到的保護。

④最低保護原則:對保護作者權利的程度規定了下限標準。是該公約總體體現的原則。

⒉《世界版權公約》:

(1952年產生,1971年修訂。我國1992年加入,未簽署“附加聲明”和兩項議定書。)

⑴ 同《伯爾尼公約》比,該公約規定的保護水平較低。

⑵ 原則上與《伯爾尼公約》不同之處在于規定了“非自動保護原則”及其實施方式。規定:如果某成員國按照國內法以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注冊手續(如備案、注冊、通告等)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條件,那其他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復制件上只要標有著作權說明標記(○C),并標明著作權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標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就認為其已符合該國關于必須履行手續的要求。

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

(我國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貿組織。該協議是關貿總協定1994年通過的,是世貿組織成立后,《建立世貿組織協定》下的六個附件之一。)

(1)作用:是第一個將知識產權納入世界貿易范圍的國際條約,對促進知識產權發展和影響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都起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是一部帶有強制性措施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

以貿易報復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爭端,是該協議建立的一種機制。

(2)《TRIPS協議》的宗旨:

*宗旨:是為了減少國際貿易中的阻力,促進對知識產權實施充分、有效的保護,并保證相關的保護措施與程序不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目的:是在原則、規則、紀律上建立多邊結構,以處理國際上假冒商品的貿易問題。

*承認:知識產權是私權;各國強調的保護公共利益目的、發展目的與技術目的;不發達國家和地區在實施保護方面享有高度靈活性。

*強調:通過多邊程序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爭端。

(3)《TRIPS協議》的內容要點:分為7個部分,共73條。

①“知識產權”的內容:7點

著作權與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② 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方面,該協議第9條規定:全體成員均應遵守1971年巴黎文本,但對于公約第6條中有關作者精神權利的內容應予刪除。

③ 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保護思想的表達,不保護思想本身。該協議第9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保護延及表達,不延及思想、工藝(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之類。

⒋ 兩個“國際互聯網條約”(P287-288):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產生于1996年12月,我國2006年12月加入)

⑴ 產生背景和主要特點:互聯網上的信息傳播促使傳統著作權保護制度的變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花費7年時間制訂。主要解決數字技術和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保護的問題。

⑵ 內容要點:《組織版權條約》共25條,實質性條款14條,程序性條款11條。《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共33條,實質性23條,程序性10條。

要點:8個

①要求成員國遵守《伯爾尼公約》的實質性條款。

②要求將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公約》中的文字作品加以保護。

③要求保護任何數據或其他資料的獨創性匯編物。

④確認了發行權和出租權,其中包括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出租權。

⑤按“三步檢驗標準”確定了對權利的限制范圍,包括數字環境下對權利的限制。

⑥重申了《伯爾尼公約》所要求的追溯性保護。

⑦攝影作品的保護期延長至最短50年。

⑧規定了提供執法程序的義務,以確保能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侵權,并遏制進一步的侵權。

5.《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

簡稱《錄音制品公約》,1971年日內瓦簽訂,又稱《日內瓦公約》。為制止國際上錄音制品盜版活動猖獗而專門建立。我國1993年加入。

§8.2 著作權的主體和客體

一、著作權的主體(P289)

著作權的主體:是指依法對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其著作權權益受著作權法保護。分為原始和繼受主體兩種。

國家成為著作權主體的幾種情況(P290):【由國家版權局管理】4種

⒈ 作者生前將作品原件以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捐獻給國家;

⒉ 作者以遺囑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將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贈送給國家;

⒊ 作者死后既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⒋ 著作權屬于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在法人或其他組織變更或終止后,無后繼者,其作品的著作權歸國家所有。

二、著作權的客體(P290)

【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所指向的對象,即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一) 作品的特征:

⒈ 保護對象僅限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內的智力創作成果。

⒉ 作品須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能使人感知,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⒊ 必須具有獨創性,即對于思想觀念的表述是原創性的,是作者獨創的,而非抄襲的。

(二) 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予以保護的原則:(P291)

⒈ 國籍原則:依據國籍。“凡是中國國籍的公民和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從創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⒉ 互惠原則:依據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

⒊ 地域原則:依據作品首先出版地。適用于非國際條約成員國的作者和無國籍人士創作的作品。“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士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在某一國家出版后的30日內在另一國家境內出版,也視為“同時”。

(三) 我國著作權法給予保護的作品種類(P292)

考慮作品屬性,采用概括與非窮盡列舉相結合的方法,規定了9大類保護作品,3類客體不適用保護。

(四) 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監管(P293)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8.3 著作權的內容

一、 人身權(P293) ( 也叫“精神權利”)

【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作品而獲得的與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財產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修改權:是指作者對其作品進行修改的權利。作者除了自己修改,還可以授權他人修改。原因:一則便于作者能更好的反映自己的意志;二則隨著社會的發展、客觀事物的變化,人的思想、認識也在不斷發展變化,作者也需要對其作品作必要的修改。對未發表的,可任意修改;對已發表的,要受到限制,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前提。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權利。意義在于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二、財產權(P294) (也叫“經濟權利”)

【財產權】:是指可以為著作權人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即作者因授權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

共12項: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

1.出租權:指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物的軟件除外)的權利。其他作品(如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不享有該項權利。經營上述作品或軟件的出租業務,需要行政許可和著作權人授權。

2.展覽權:指將作品原件或復制件公開陳列的權利。只有美術、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該權利。該作品原件所有權發生轉移,持有原件的所有權人享有該權利,但著作權不轉移。

3.表演權:指公開表演(又稱現場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機械表演)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4.放映權: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5.廣播權: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6.攝制權:也稱“制片權”,指以攝制電影或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還可享有其他權利,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

三、 鄰接權:(P297)(“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鄰接權的主體稱為“鄰接權人”

(一)概念:【鄰接權】: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就其傳播作品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和資金投入而享有的權利。

作品的傳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和電視臺。

(二)種類與內容:

⒈ 出版者對版式設計享有專有權利。

⒉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包括: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③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因此而獲得報酬;

④許可他人對其表演進行錄音或錄像,并因此而獲得報酬;

⑤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因此而獲得報酬;

⑥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因此而獲得報酬。

3.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作品享有的權利,是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因此而獲得報酬;

4. 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將其播放的廣播或電視進行傳播、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三)鄰接權人的義務(P298)

使用他人作品的,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8.4 著作權的歸屬與保護期

一、著作權的歸屬(P299)

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屬于作者。但演繹作品、匯編作品、電影作品、職務作品、委托作品等的著作權要具體對待。

(一)演繹作品(又稱派生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作品作者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一,必須保護原作品的完整性,忠實于原著的主題、內容。

第二,在演繹作品中要指明原作者姓名。

第三,若原作品尚未進入共有領域,應當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權。

以出版等各種方式使用演繹作品時,若原作品尚未進入共有領域,使用者應向演繹作品作者和原作者支付報酬,但若對作品的使用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則不必支付。

(二)匯編作品: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匯編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其他材料,對內容的選擇或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也歸為匯編作品)匯集已有的作品或者其片段,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一,應尊重原著作權人的人身權。

第二,若原作品尚未進入共有領域,應事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授權。

第三,使用匯編作品時,若原作品尚未進入共有領域,使用者應向匯編人和原作者支付報酬。

匯編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其作者享有著作權,但這類作者單獨使用自己作品時不得侵犯匯編者的著作權。

(三)電影作品:包括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著作權屬于制片人。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者等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合同獲得報酬。其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其作者還可單獨行使其著作權。著作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或以類似方法創作的作品視為同意作必要的改變,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四)職務作品:著作權一般歸創作者所有,但單位有優先使用權。

1.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2年內,經單位同意,可使用,但所獲報酬應由作者和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2.有些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單位享有,但單位可以給予作者獎勵。包括: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

(五)委托作品:根據委托合同所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未訂立合同的,著作權歸受托人。

1.“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所有。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

2.“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

3.著作權歸屬受托人的委托作品,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

二、著作權保護的期限:P303

無限期保護、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首次發表后50年(特別是身份不明的作品,適用第三種)三種。

§8.5 著作權限制

一、合理使用:(P303)

【合理使用】: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合理使用的要件:3個

1.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2.使用的目的僅限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3.使用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我國著作權法具體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

1、個人使用;

2、引用;

3、新聞報道使用;

4、對政論性文章的轉載、轉播;

5、對公開演講的轉載、轉播;

6、教學使用;

7、國家機關(立法、行政、司法、軍事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屬于公務活動)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復制本單位收藏的作品。復制的目的只限于陳列或者公務使用;保存版本,復制的對象限于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發表作品。義演不是免費表演。

10.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作者已發表的漢語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為盲文出版。

二、 法定許可:(P305)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應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主要區別是:前者須付酬,后者不必。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許可使用的5種情形:

1. 為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教科書中匯編已發表的作品片斷或縮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 報刊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而使用在報紙、雜志上已發表的作品;

3.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4. 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5.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作品。

此外,表演者為制作錄音錄像和廣播、電視節目進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也屬于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與【合理使用】的相同處在于:1、以促進社會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為目的;2、使用的作品限于已發表作品;3、無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其區別在:1、法定許可的使用者限于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組織、報刊社,而合理使用無主體范圍的限制;2、法定許可使用須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支付報酬;3、法定許可使用允許著作權人以聲明加以排斥,而合理使用無此附加條件。

§8.6 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最常見的授權方式,是許可使用,或將某項或幾項財產權利轉讓他人。

一、許可使用和轉讓的區別:

第一,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歸屬,僅僅是使用權的暫時轉移。被許可人取得的僅是著作權中一項或多項財產權的暫時有償使用權,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許可方仍是有關財產權的所有人。在許可合同約定期限內,被許可方可以使用有關財產權,但無權處分。

著作權轉讓,受讓人取得的是所有權,成為著作權主體,轉讓一般是無時限的。也叫“買斷”,即著作權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權一次性無時限地有償轉讓。(是永久轉移)

第二,被許可人只能按照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經許可,不能再將獲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第三人使用。

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則不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將獲得的權利再轉讓給他人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無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因為受讓人對相應權利有處分權。

第三,若被許可人獲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只有專有,才能提起訴訟。

轉讓則不同,受讓人可作為新的著作權人對侵犯其財產權利的侵權人可提起訴訟。

二、圖書出版合同要點:

1.1999年3月,國家版權局頒發了經修訂的《圖書出版合同》。

2.包括前言、正文部分和尾部。

⑴前言包括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作品名稱和作者署名。

⑵尾部包括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

⑶正文部分是合同的主體,包括24項內容:

第一,許可使用的權利范圍,通常是復制權、發行權,有時還涉及翻譯權、匯編權等;

第二,許可使用的作品語言文字,如中文本、英文本等;

第三,使用權的性質,是專有還是非專有;

第四,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

第五,許可使用的時間范圍;

第六,保證條款,指作者保證作品中不含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等權利的現象;

第七,作品質量條款,如約定作品的內容、篇幅等符合具體要求;

第八,交稿時間,同時約定不能按時交稿應承擔的責任等;

第九,出版作品的時間,同時約定不能按時出版應承擔的責任等;

第十,對作品作修改、刪節的處理方式,如約定若有較大修改時,應事先征得作者同意;

第十一,校對、審讀條款;

第十二,印刷數量條款;

第十三,付酬條款,包括付酬方式、數量與幣種、時間等;

第十四,圖書脫銷后的重印或再版條款;

第十五,贈送作者樣書條款;

第十六,原稿的處理條款,如是出版者留存還是退回作者,出版者若損毀或丟失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等;

第十七,轉載權、連載權條款,指是否許可其他報刊、網站轉載或連載圖書內容等;

第十八,出版全集、選集、文集條款,指是否許可將該圖書再用于出版全集、選集、文集等;

第十九,出版紙質書以外的版本條款,要明確說明是否許可出版者再出版電子版、網絡版等其他版本;

第二十,終止合同條件;

第二十一,違約責任條款;

第二十二,仲裁條款,約定是否仲裁,仲裁方式及仲裁機構;

第二十三,合同變更、續簽條款及其他未盡事宜;

第二十四,合同生效日期。

三、著作權轉讓合同:內容包括——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明確轉讓哪項或哪幾項權利。適用地區等。

(三)轉讓價金:即轉讓費。雙方商定。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合同明確約定日期,約定是一次性或分期,以何種貨幣支付等。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包括未盡事宜。

§8.7 著作權的侵權與法律保護

一、著作權侵權的類型與具體行為(P311)

(一)著作權侵權的類型:2類

1.財產權侵權,包括鄰接權的侵權行為。

2.人身權侵權,侵犯發表權、署名權、完整權和修改權。

(二)著作權侵權的具體行為:兩大類,19種

1.只須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4類

⑴ 侵犯人身權的行為:

①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侵犯發表權。未按約定的方式、時間、地點發表作品,與此類似。

②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發表。侵犯發表權和署名權,剽竊他人創作成果。

③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署名權和修改權。

④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完整權。

⑤ 剽竊他人作品。侵犯人身和財產權。

⑵ 侵犯財產權的行為:

①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侵犯展覽、攝制、改編和翻譯權。但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不算侵權。

②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包括:未按合同約定、法定標準或按期支付報酬,不支付報酬等。

③ 未經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錄音錄像作品。侵犯出租權。但軟件不是主要標的,而是附屬品,則可不經許可。

⑶ 侵犯鄰接權的行為:

①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②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侵犯表演者鄰接權。

⑷ 其他侵權行為。

2.還須承擔其他責任(行政和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4類五項

⑴ 侵犯著作權人財產權的行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但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不算侵權。

⑵ 侵犯鄰接權的行為:

① 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但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不算侵權。

②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但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不算侵權。

③ 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廣播電臺和電視臺作品)。但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不算侵權。

⑶ 與信息網絡有關的侵權行為:

① 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以“規避技術措施”實施的侵權。但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不算侵權。

② 未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以“消滅或混淆權利管理信息”實施的侵權。但若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不算侵權。

⑷ 侵犯專有出版權: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⑸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二、著作權糾紛的處理(P315)

(一)糾紛種類:包括著作權人之間、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之間、著作權人與傳播者之間、著作權人與鄰接權人之間以及任何與著作權或鄰接權有關的第三人之間。表現為著作權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

(二)處理辦法:

1.調解: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雙方自愿原則。適合侵權和合同糾紛。可由雙方協商后共同選定部門或人員主持進行。可在訴訟前,也可在訴訟程序后由法庭調解。

2.仲裁:雙方當事人自愿將爭議提交第三方裁決。適合合同糾紛。雙方有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沒有的,可提起訴訟。仲裁機構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證據證明有誤,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不履行仲裁,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人民法院和案件當事人在其他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下為解決糾紛,依照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全部活動。情況有5種:

① 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 當事人之間未能達成調解協議而選擇訴訟;或者雖然達成調解協議,但事后反悔,便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 當事人之間未能達成調解協議,而著作權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且當事人也無法達成提請仲裁的書面協議,因為起訴;

④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

⑤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

(三)著作權糾紛的訴訟時效:

1.在訴訟時效屆滿前,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以實現自己所主張的權利請求。屆滿后,雖可提起訴訟,但只是程序上的,其請求不能得到保障,喪失訴訟權。

2.時效: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若超過兩年,如侵權行為仍繼續,且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兩年計算。

(四)訴前臨時措施:在起訴前,為保護自己權利而請求法院采取的措施。包括:

1.訴前責令停止侵權和財產保全:

一是要查清侵權事實,掌握確鑿證據;二是提出申請應以書面為準。

① 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申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并遞交書面申請狀和繳納有關費用;如需提供經濟擔保,人民法院可令申請人提供。

② 人民法院在收到該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條件,應在48小時內作出書面裁定,如同意申請,應立即執行。

2.訴前證據保全:

① 人民法院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不能提供的,駁回申請;

② 接受申請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③ 如裁定同意申請,應立即開始執行。

④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8.8 出版單位與著作權

一、依法尊重作者的權利:

(一)尊重作者署名權:確認署名無誤;署名順序。

(二)慎重修改作品:征得作者同意或符合法律規定。

(三)明確作品使用方式和所涉權利種類:合同約定使用方式,說明著作權種類等。

(四)使用作品及時支付報酬。

二、依法保護出版單位的權利:

(一)出版社的權利:

1.專有出版權:出版權由復制權和發行權結合而成。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方式出版該作品。簽訂合同后取得,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明確約定的,視為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約定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復制和發行出版物的專有權利。

2.修改、刪節權:作者授予,合同中對修改的范圍、方式、程序等作明確約定。

3.重印、再版權:應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脫銷的標準:著作權人提交出版者的2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

4.版式設計權:享有專有使用權,保護期10年,截止到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僅保護專有復制權。裝幀美術設計是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保護,不能僅限于版式設計權保護范圍。

(二)期刊出版單位的權利:

1.匯編作品著作權:由匯編者享有對期刊整體的著作權。

2.版式設計權:與圖書相同。

3.禁止“一稿多投”:投稿后30日內未收到刊登通知,可投向其他期刊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4.轉載、摘編權:只限于其他紙介質報刊上已經刊登、且著作權人沒有聲明不許轉載或摘編的作品。

5.文字性修改權:對內容修改要經作者許可。

6.非專有出版權:除非作者以書面形式表明,否則就是非專有;即使作者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也并不意味著作者自己不再使用,期刊社獲得的僅是排他性出版權,非專有出版權。

(三)為合理注意義務的履行保留證據:

出版者應對稿件是否確實由真正的著作權人授權使用、作品上的署名是否出自著作權人真實意愿、作品中的內容是否存在剽竊他人作品等情況,多加注意,盡量通過各種途徑予以核實,并保留一定證據,以便必要時順利履行舉證責任。

1.若注意了,但無法舉證,一旦侵權,出版單位除了停止侵權,還要賠償;

2.若注意了,著作權人無證據證明出版單位知道其出版活動涉及侵權,出版者除了停止侵權,只需要返還侵權所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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