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專業資格初級基礎知識第三章考點: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章 出版與出版工作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
從2002年起,我國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各類出版單位中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簡稱“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規定級別的職業資格,持有相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
出版行政管理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我國對出版業的行政管理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對各級出版行政部門的基本職責作了明確規定。在國務院領導下,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的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新聞出版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出版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以下的市、縣人民政府也有專門設立新聞出版局(科)的。
出版行政管理依據的法律,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次是各種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等。
《出版管理條理》是有關出版工作的最重要的基本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頒布。
我國對出版單位、印刷復制單位和發行單位等出版物生產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審批制,即:這些單位的設立需經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這些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生產、發行業務的行為,國家要予以處罰。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意識包括:1.職業榮譽感 2.職業責任感 3.職業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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