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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第十一章第一節

發表時間:2012/8/17 11:47: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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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出版資格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資格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第十一章著作權貿易與國際出版合作,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一節 著作權貿易概述

著作權貿易,習稱?°版權貿易?±,作為知識產權貿易的一種,屬于無形財產權貿易。分以下兩種:

廣義:各類作品著作權的許可使用與轉讓,包括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

狹義:通常指涉外或國際著作權貿易,主要是作品著作權的引進與輸出。

本書專指涉外著作權貿易,即我國出版單位、著作權人、著作權代理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與海外(含臺港澳)的相應單位和機構,就作品著作權中某項或某幾項財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所進行的交易活動。

實際上,能進行貿易的只能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即著作權貿易的客體。

著作權貿易的主體如下:

賣方:

(1)作品的著作權人;

(2)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出版者、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

買方:

希望使用作品的出版單位等。

一、著作權貿易的特點(熟悉)

(一)貿易客體不同

普通貿易:有形的商品;

著作權貿易:無形的知識產權,即著作權中的某項或某幾項財產權。可以根據使用作品方式拆分或組合成相應的權利。

例:"中國大陸地區中文翻譯出版權"。

出版領域的著作權貿易主要涉及的是:翻譯權、出版權(含復制權和發行權)和重印權,當前信息網絡傳播權越來越受到重視。

(二)貿易方式不同

普通貿易:實物(有形商品)的所有權的轉移,通過有關商品的購買、運輸和交割即可完成交易,買方可對實物自由處置。

著作權貿易:無形知識產權的轉移,有轉讓和許可使用等不同貿易方式。要由合同約定是否允許買方向第三方再次轉授有關權利。

另外,前者所涉及商品不能再賣給其他人。而后者,?°貨賣多家?±則是常見的合法行為,也就是權利的非專有許可。或者就不同權利、時間和地域的專有許可。

(三)支付方式不同

普通貿易:買賣價格固定,貨物交割后便要付清貨款,銀貨兩訖;

著作權貿易:可以一次性支付,更多的是以版稅方式支付。

(四)權利期限不同

普通貿易:商品一旦售出,即與賣方無關。

著作權貿易:買方所獲得的相應權利通常是有期限的。

二、開展著作權貿易的法律前提(了解)

著作權貿易主體雙方所在的國家和地區,或者就相互的著作權保護簽訂過雙邊、多邊協定,或者共同加入了有關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著作權的國際保護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

(2)自動保護原則;

(3)獨立保護原則;

(4)最低保護原則。

三、著作權貿易的分類(熟悉)

著作權許可使用與轉讓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的著作權主體不發生轉移,而后者發生轉移。

(一)著作權許可使用

1.著作權許可使用的特點

第一,許可使用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即著作權主體未改變。

第二,被許可人只能按照許可使用合同約定的方式、地域范圍和期限使用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能將其所獲得的使用權再許可第三人使用。

第三,被許可人取得的如果是非專有使用權,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能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

2.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形式

(1)專有許可

是指著作權人在合同約定的條件下,只許可一個使用者以獨占方式使用相應權利,其他人不可能再獲得同樣的授權。

"分許可",即著作權人約定在主合同期限內,使用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將同樣權利許可本國第三方使用并獲得報酬。

(2)非專有許可

適用于篇幅較小的作品,如圖片、詩歌、單篇文章、作品片段等,有時也用于數據庫等。

3.獲得許可的方式

出版單位既可以與作者或其繼承人、代理人簽訂合同,也可以與享有著作權的境外出版機構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比如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其會員主張、行使權利。

截至2010年,經國家版權局批準的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如下:

1.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2.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3.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

4.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

5.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

(二)著作權轉讓

1.著作權轉讓的特點

第一,受讓人通過合同取得某項權利的所有權,因而成為某項權利的主體。

第二,受讓人不僅自己可以使用相應權利,還可以將所獲得的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許可第三人使用,并且無須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

第三,當相應權利受到侵害時,受讓人能夠對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包括提起訴訟。

2.轉讓的種類

(1)臨時轉讓

是有時間限定的轉讓,合同期滿,有關權利又自動回歸轉讓人。

(2)永久轉讓

可稱為"賣絕"或"買斷",是一種沒有時間限制的轉讓,受讓人成為新的著作權人。

永久轉讓一般很少,但著作權贈與(即無償轉讓)就是如此。

四、著作權代理(了解)

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經著作權人授權后代理行使著作權人的部分財產權,包括推薦作品、組織洽談、簽訂合同、收取樣書和版稅、采取法律措施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等。

代理人一般通過向著作權人收取傭金(代理費:10%-20%)作為自己的服務收入。

在英美等國,著作權代理還要發現新作者,接受作者投稿和遴選稿件,向出版社推薦作者和稿件。

(一)著作權代理在國外的發展

始于文學代理,如今涉及各類作品在各種載體上各種類型的使用方式。

(二)中國的著作權代理

上世紀80年代初,臺灣出現大蘋果版權代理有限公司。1988年內地成立第一家著作權代理機構--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以后還有上海版權代理公司、廣西萬達版權代理公司、北京版權代理公司等,均可從事涉外著作權貿易代理業務。1998年,成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對外仍開展著作權代理業務。

國內著作權代理機構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A.代理洽談簽訂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

B.代理解決著作權糾紛以及代理訴訟;

C.代理收轉著作權使用報酬;

D.組織國內外著作權貿易洽談;

E.提供著作權貿易咨詢服務;

F.開展其他與著作權貿易有關的業務。

中國內地的著作權代理機構和英美著作權代理公司在功能上有所不同:

后者多數是直接代理著作權人;

而前者既代理著作權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尋找著作權人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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