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2012年出版資格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資格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2年中級出版資格基礎知識第八章著作權知識,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第一節 著作權與著作權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著作權亦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一)著作權的權利范圍(掌握)
人身權:是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財產的權利。
財產權:是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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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著作權包括鄰接權,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指作品的傳播者就其傳播作品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二)著作權的特征(了解)
(1)無形性
相對于有形財產權,一方面,著作權客體的存在,不以其在有形載體上的固定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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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也不以實際占有有形物為要件。
"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專有性:壟斷性或排他性。
(3)時間性:財產權、發表權有時間限制。
(4)地域性:限于某個國家或地區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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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著作權法
是確認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并提供保護,調整因創作、傳播、使用作品而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一)立法依據和立法原則(熟悉)
1.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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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原則
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如下:
(1)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3)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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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我國著作權立法的根本原則有:
(1)保護作品作者和傳播者的利益;
(2)鼓勵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
另一項原則是:尊重國際著作權保護慣例、積極參與國際性的著作權保護。
比如《伯爾尼公約》的國民待遇、自動保護、獨立性保護等基本原則,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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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著作權法律法規(熟悉)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制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高法、高檢一些有關著作權、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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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著作權條約(了解)
1.《伯爾尼公約》
1886年誕生,五次修訂,1971年巴黎文本,我國于1992年加入。
(1)國民待遇原則
(2)自動保護原則
(3)獨立保護原則
(4)最低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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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世界版權公約》
1952年誕生,1971年修訂,我國1992年加入。
保護水平相對較低。比如保護期短等。
非自動保護原則:作為著作權保護的條件,要求作者履行一定手續,如備案、注冊、通告、公證、付款或者在國內制作出版等。
著作權說明標記:圈C,標明著作權人姓名、首次出版年份且標明的方式和位置足以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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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RIPS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關貿總協定1994年通過,世界貿易組織確認。
(1)作用
首個將知識產權納入世界貿易范圍的國際條約,帶有強制性措施。以貨物貿易報復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爭端,是它建立的一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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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旨
為了減少國際貿易中的阻力,促進對知識產權實施充分、有效的保護,并保證相關的保護措施與程序不成為合法貿易的障礙。
(3)內容要點
"著作權保護延及表達,不延及思想、工藝(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之類。"即: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不保護思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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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兩個"國際互聯網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
兩者產生于1996.12,我國2006.12加入。
(1)產生背景和主要特點
主要解決數字化技術和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及其相關權利保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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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容要點
不僅限于互聯網上的著作權保護,還涉及網絡環境以外的著作權保護問題。
5.《錄音制品公約》
《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1971年在日內瓦簽訂,故又稱"日內瓦公約"。我國于1993年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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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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