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出版資格師考試課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資格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2011年出版資格師考試復習的重點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75.請閱讀分析下列短稿,并按照稿件加工整理的規范進行編輯加工。(本題14分)
任何成年作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都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力,產生于作品創作開始之日,且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并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沒有任何限制。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防止專有的著作權權利被濫用,為了兼顧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一般都對某些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使有所限制。在我國,限制的方式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種,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要征得著作權人許可。譬如,乙期刊摘編甲期刊上刊登的某篇作品,就是一種“合理使用”。如果著作權人或者甲期刊事先已經聲明不許摘編該作品,乙期刊就不能摘編;如果該作品末附有禁止摘編的聲明,乙期刊就可以摘編,但必須注明該作者的作品以及甲期刊的名稱和期號,并先以基礎稿酬的形式向作者和甲期刊編輯部支付報酬,再在期刊出版后的3個月內支付印數稿酬。再如,作者A在自己的某部論著中為了說明某一問題而適當引用作者B已經發表的作品,這便是“法定許可”的形式之一。就是說,A不必征得B的同意就能引用,但要說明所用引內容的作者是B,并具體標明作品名稱,還要向B及時支付使用費,否則,就會侵犯B的著作權。出版社苦出版了存在侵權情況的作品,要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76.請根據所給材料回答問題。(本題10分)
中國公民張某編寫了一部書稿《數碼相機指南》,于2004年1月將該書稿大綱送交甲出版社聯系出版。甲出版社按規定程序進行選題論證并列選后,與張某簽訂了出版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月內將所編《數碼相機指南》的定稿交付甲出版社;張某保證合法擁有《數碼相機指南》的全部著作權權利,如發生侵犯他人權利的問題,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甲出版社獲得的專有出版權為期5年;如果書稿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甲出版社應于張某交付該書定稿后的5個月內出版該書,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張某人民幣1萬元。
2004年3月,張某按合同約定將最后改定的全部書稿交付甲出版社。該書稿將數十家數碼相機生產公司的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相機的功能特點等分成八大部分編排,每一部分的前面均概括介紹該類相機的共同特性。審稿人員都認為:該書稿的編排和介紹也還合理、到位,但是其中匯集的許多產品說明書或用戶手冊,按署名來看其著作權應屬于相應的相機生產公司,必須得到這些公司的許可使用授權該書稿才可出版。甲出版社因此于2004年5月與張某聯系,請其提供有關公司的授權證明。但是直到當年11月,張某仍未提供。于是,甲出版社決定不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于2004年12月初通知了張某。2005年2月,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甲出版社。訴狀稱:已經擁有《數碼相機指南》專有出版權的甲出版社一直未對書稿提出過任何修改意見,這足以說明書稿質量已經達到可以出版的質量標準,該社本應當按合同約定至遲于2004年8月出版該書,但是至今仍未出版,構成違約;甲出版社索取數十家公司的授權證明,只是為了規避違約責任而企圖迫使張某首先提出解除合同,因為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載有的內容只是一些現成的技術數據和已經客觀存在的相機操作方式,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且它們都是贈送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而《數碼相機指南》能否出版與這些公司毫無關系。最后,張某請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履行合同,在2005年7月前出版《數碼相機指南》,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問題一:
產品說明書、用戶手冊是否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為什么?
答:
問題二:
張某是否可以成為《數碼相機指南》的著作權人?為什么?
答:
問題三:
張某要求出版《數碼相機指南》,是否確與那些相機生產公司無關?為什么?
77.請根據所給材料撰寫選題報告。(本題14分)
某報報道,袁浦筏因學術造詣及長年志愿普法榮獲“杰出法學家”稱號。某出版社法律讀物編輯室編輯程宏看到這一消息后,對袁浦筏作了進一步了解,從而獲知:袁浦筏是埔江大學法學院教授,近年來有多部學術著作出版,并到各地作法律知識普及報告上百場次,受到廣泛歡迎。程宏了解到這些情況后,考慮到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農民對法律知識有迫切需求,便擬請袁浦筏為廣大農民寫一本普法讀物《讓法律走進農民生活》。
請你以程宏的名義寫一份選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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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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