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侵犯著作權行為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人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侵權的事實、情節、程度、后果等,侵權人有時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實施了任何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人,都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一)停止侵害
這是指侵權人應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如停止出版、發行和銷售侵權作品。責令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可以防止損害結果的發生或者擴大。
與此相關的一種情況,是權利人可以事先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并進行財產保全。
(二)消除影響
這是指侵權人應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公眾對被侵權人或者其作品的不良印象,使社會對其評價恢復到受侵害前的狀態。這是非財產性的責任方式,主要適用于對著作權人造成的人身權利損害。
消除影響是恢復名譽的一種形式,侵權人在多大范圍內對被侵權人的名譽造成了損害,就要在多大范圍內消除損害帶來的影響。如甲抄襲了乙的作品,而該侵權作品是向全國發行
的,那么,甲就應在一張全國性的報紙上刊登聲明,使社會知道真正的作者是誰及其遭受侵權的事實真相。
(三)賠禮道歉
這是對被侵權人的一種精神撫慰方式,可以單獨使用,如在訴訟中當庭向被侵權人口頭致歉;也可以和消除影響合并使用,如在報紙或其他媒體上刊登公開道歉聲明。
(四)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民事責任形式,指侵權人有義務用自己的財產賠償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失。如作者甲的某部著作由乙出版社出版后被書商丙盜印銷售,這一行為給甲和乙都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了補償甲、乙的經濟損失,丙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至于如何進行賠償,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確定著作權損害賠償額時,應該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也包括在內。
二、行政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若同時又損害了公共利益,侵權人應接受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這便是其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而可實施的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制品,沒收安裝存儲侵權制品的設備,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對侵權人的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的規定,通常是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侵權人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非法經營額在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由地方人民政府版權局負責實施。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則由國家版權局負責實施。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而依照刑法規定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
須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適用于著作權侵權人的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具體侵權人應該承擔何種具體刑事責任,須由人
民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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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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