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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火災隱患及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
一、火災隱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第120號令)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火災隱患:
1)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3)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6)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單位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檢查來排查火災隱患:
1)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2)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及落實情況。
3)單位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4)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5)建筑之間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區設置情況。
6)消火栓狀況,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和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運行及滅火器材配置等情況。
7)電氣線路敷設以及電氣設備運行情況。
8)建筑室內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情況。
9)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場所設置位置情況。
10)三合一場所人員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部分實行防火分隔,安全出El、疏散通道設置,消火栓、自動消防設施運行,電氣線路敷設及電氣設備運行等情況。
1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情況。
12)銷售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的質量情況。
二、重大火災隱患
(一)下列任一種情況可不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國家標準修訂引起的(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3)對重大火災隱患依法進行了消防技術論證,并已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
4)發生火災不足以導致火災事故或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重大火災隱患直接判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直接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2)甲、乙類廠房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類廠房與人員密集場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4)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5)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6)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設施。
(三)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
1.總平面布置
1)未按規定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
3)城市建成區內的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 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4)丙類廠房或丙類倉庫與集體宿舍混合設置在同一建筑內。
5)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及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建筑,醫院、療養院的住院部分等與其他建筑合建時,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規定。
6)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2.防火分隔
1)擅自改變原有防火分區,造成防火分區面積超過規定的50%。
2)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超過該防火分區防火分隔設施數量的50%。
3)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這些措施不能滿足防止火災蔓延的要求。
3.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
1)擅自改變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與其他區域的防火分隔設施,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堵塞而無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不符合規定,或被封堵。
3)按規定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4)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超過規定距離的25%。
5)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30%;其他建筑未按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損壞率超過50%。
6)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問、防煙樓梯間門的損壞率超過50%。
7)民用建筑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室內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低于Bl級。
8)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9)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其他場所,其安全出El、樓梯間的設置形式及數量不符合規定。
10)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
11)高層建筑的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被占用,影響消防撲救作業。
12)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
4.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1)未按規定設置消防水源。
2)未按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3)未按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4)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等以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未按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6)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5.防煙排煙設施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6.消防電源
1)消防用電設備未按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2)未按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處于故障狀態,不能恢復正常運行。
3)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8.其他
1)違反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
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或防雷、防靜電設施失效。
3)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或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或防爆電氣設備
失效。
4)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四)綜合判定規則
1)人員密集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中,“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中的1)~9)項;未按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違反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可燃材料裝修。
存在上述要素2條(含本數,下同)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2)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判定要素中,“總平面布置”中的1)~4)項;“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中的5)、6)項規定。存在上述要素2條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3)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綜合判定要素”中任意3條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4)其他場所存在“綜合判定要素”中任意4條以上,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三、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步驟
單位應按以下步驟判定是否存在重大火災隱患:
1)確定建筑或場所類別。
2)確定該建筑或場所是否存在“綜合判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數量。
3)符合“直接判定”和“綜合判定規”則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應及時上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四、火災隱患整改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大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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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