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避難疏散設施
一、避難層(間)
(一)檢查內容
1.設置位置
考慮到目前國內主要配備的50m高云梯車的操作要求,避難層的設置數量應保證: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大于50m,且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45m。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但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
2.可供避難的面積
避難層的凈面積應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通常按5.00人/m2計算。
3.疏散樓梯
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會錯過避難層。需要注意的是:避難人員不一定要經過避難區才能上下。
4.消防設施
避難層設置消防電梯出口;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消火栓和消防卷盤、防煙設施。
5.使用功能
一座建筑是否需要設置避難層還是避難間,主要根據該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內需要避難的人數及所需避難面積確定。
(二)檢查方法
通過查閱消防設計文件、建筑平面圖、剖面圖,了解建筑高度、避難層設置樓層后開展現場檢查。測量可供避難的使用面積,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得大于設計值的5%;對消防設施的檢查具體方法見本書第三篇。
二、病房樓的避難聞
(一)檢查內容
1.設置位置
避難間位置靠近樓梯間并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部位分隔,服務的護理單元不得超過2個。
2.可供避難的面積
避難間的凈面積能滿足設計避難人員避難的要求,并按每個護理單元不小于25m2確定。
3.消防設施
避難間入口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避難間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以及防煙設施。
(二)檢查方法
通過查閱消防設計文件、建筑平面圖、剖面圖,了解建筑高度、病房樓內各層避難聞的設置位置后開展現場檢查。核查防火門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符合國家市場準入要求的檢驗報告和消防設計文件的一致性;測量可供避難的使用面積,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得大于設計值的5%;對消防設施的檢查具體方法見本書第三篇。
三、下沉式廣場
(一)檢查內容
1.廣場的開敞區域
不同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的開口,其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13m。室外開敞空間除用于人員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業或供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凈面積不得小于169m2。
2.廣場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
為保證人員逃生需要,直通地面的疏散樓梯不得少于1部。當連接下沉廣場的防火分區需利用下沉廣場進行疏散時,該區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樓梯要均勻布置,使人員的疏散距離盡量短。疏散樓梯的總凈寬度不得小于任一防火分區通向室外開敞空間的設計疏散總凈寬度。
3.廣場防風雨棚的設置
防風雨棚不得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要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不得小于室外開敞空間地面面積的25%,開口高度不得小于1.0m;開口設置百葉時,百葉的有效排煙面積可按百葉通風口面積的60%設置。
4.使用功能
作為人員疏散區域的下沉廣場,不得布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和用于人員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二)檢查方法
通過查閱消防設計文件和建筑地下各層平面圖,了解下沉廣場設置位置及其所起的作用后開展現場檢查。實地測量可供疏散的凈面積、直通地面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時,測量值的允許負偏差不得大于設計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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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