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室內消火栓系統
一、系統組成
三、系統設置場所
(1)應設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建筑如下: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的廠房(倉庫)。
2)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以及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3)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5)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6)對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
(2)可不設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建筑如下:
可不設室內消火栓系統的建筑 |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的丁類廠房 |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 |
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
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其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
四、系統類型和設置要求
(一)系統類型
2.高層建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及其給水方式
(1)不分區消防給水方式。整棟大樓采用一個區供水,系統簡單、設備少。當高層建筑最低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不大于1.0MPa,且系統工作壓力不大于2.40MPa時,可采用此種給水方式。
(2)分區消防給水方式。
| 原因 | 實現方式 |
分區供水 | 最低消火栓栓口的靜水壓力大于1.00MPa | 消防水泵并行或串聯、減壓水箱和減壓閥 |
系統工作壓力大于2.40MPa | 消防水泵串聯或減壓水箱 |
1)采用消防水泵串聯分區供水時,宜采用消防水泵轉輸水箱串聯供水方式,并符合下列規定:
①當采用消防水泵轉輸水箱串聯時,轉輸水箱的有效儲水容積不應小于60m3,轉輸水箱可作為高位消防水箱。
②串聯轉輸水箱的溢流管宜連接到消防水池。
③當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聯時,應采取確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且消防水泵從低區到高區應能依次順序啟動。
④當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聯時,應校核系統供水壓力,并應在串聯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設置減壓型倒流防止器。
3)采用減壓水箱減壓分區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③減壓水箱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18m3,且宜分為兩格。
④減壓水箱應有兩條進出水管,且每條進出水管均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⑤減壓水箱進水管的水位控制應可靠,宜采用水位控制閥。
⑥減壓水箱進水管應設置防沖擊和溢水的技術措施,并宜在進水管上設置緊急關閉閥門,溢流水宜回流到消防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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