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火災風險識別
第一節火災風險評估概念辨析
本節介紹火災隱患、火災危險源、火災風險、火災風險源、火災危險性等火災風險評估相關概念,具體對火災隱患與火災風險、火災危險源與火災風險源以及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與火災風險之間的差異進行了辨析。
一、火災隱患與火災風險
火災隱患是消防監督管理中常用的一個詞語,又可以分為一般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根據資料,較早的定義分別為:一般火災隱患是指存在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這種行為有導致火災的可能性或在火災時會產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重大火災隱患是指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導致火災或在火災發生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根據這兩個定義,火災隱患是首先是一種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其次在定義中對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及火災發生后導致的后果進行了度量,但火災隱患定義是分別對火災發生可能性和火災后果進行度量的。最近有文獻對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進行了定義,但沒有對一般火災隱患進行定義。其中:火災隱患是指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可能導致火災發生或火災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后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然而,修改后的火災隱患定義沒有反映出違反法律法規這一前提,從字面上看,“患”本身就是一種不利的事情,應該進行治理。但是從火災隱患的定義表述中,并沒有指明違反法律法規這一前提,既使存在不安全因素,也有可能未有相應的執法依據,只能通過協商解決。從上述定義看,火災隱患本身屬于火災風險的一個方面,但是與火災風險相比,后者涵蓋了前者的內容,比前者更為全面。開展火災風險評估,首先就是要進行火災隱患排查,但是火災隱患排查不完全等同于火災風險評估。一般情況下,凡是存在火災隱患的地方,就一定會有火災風險;但是有火災風險的地方,不一定有火災隱患。例如:在一些古文物建筑和“城中村”等老舊場所中,由于年代較為久遠,這些建筑在建時還沒有相應的建筑消防設計規范,或者隨著消防設計規范的修訂,可接受水平的提高,一些原本符合消防設計規范的建筑而變得不符合規范,但是又沒有相應的規范和法規對此進行說明。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這些建筑不存在火災隱患,但是存在著很高的火災風險。因此說,這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馂碾[患與火災風險的關系如圖5-2-1所示。
圖5-2-1 火災隱患與火災風險關系示意圖
二、火災危險源與火災風險源
早期的安全著作將影響系統安全的因素統稱為危險源,分為第一類危險源和第二類危險源。按照二類危險源理論。按照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危險源可分為以下兩類:
第一類危險源是指產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擁有能量的載體。它的存在是事故發生的前提,沒有第一類危險源就談不上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也就無所謂事故。由于第一類危險源在事故時釋放的能量是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物損壞的能量主體,所以它決定著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
第二類危險源是指導致約束、限制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壞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它是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第二類危險源破壞第一類危險源的控制,也就不會發生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第二類危險源出現的難易決定事故發生可能性的大小。
根據上述危險源分類,火災中的第一類危險源包括可燃物、火災煙氣及燃燒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成分;第二類危險源是人們為了防止火災發生、減小火災損失所采取的消防措施中的隱患。對于第一類火災危險源,人們普遍接受。按照上述表述,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應急廣播及疏散系統等消防措施屬于第二類危險源。因此,對火災危險源進行界定,將其含義限定為引起火災的一些因素,同時引入火災風險源的概念,則會容易理解。應該說,關于危險源和風險源的概念,來自不同的兩個方向。危險源首先來自于理論上的定義,而風險源則來自于實踐的需要,采用由實踐向理論的提升,將會有更大的適用性。火災危險源與火災風險源的關系如圖5-2-2所示。
圖5-2-2 火災危險源與火災風險源關系示意圖
三、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與火災風險
危險所表達的是某事物對人們構成的不良影響或后果等,它強調的是客體,是客觀存在的隨機現象;而風險表達的則是人們采取了某種行動后所可能面臨的有害后果,它強調的是主體,說的是人們將遭受的危害或需要承擔的責任。而危險性不僅指火災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而且也包括火災危險的程度及產生危害的后果。進步研究認為:火災危險不僅指火災事件的可能性,而且也包括火災危險的程度及產生危害的后果,它強調的是客體(火災事件本身),是客觀存在的隨機現象;火災風險是對火災引起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和環境遭受潛在危害后果的認識,火災風險的大小通常用火災發生的幾率乘以火災后果的期望值來衡量。它表達的是人們采取了某種行動后可能面臨的危害后果,強調的主體(火災的危害對象),隱含人們將遭受的危害或需要承擔的責任。而根據的英文翻譯,似乎最初使用火災危險性這一概念時表達的就是目前所關注的火災風險。這些不同概念的相似性可能會導致推廣和普及火災風險評估作用的懷疑,因此,有必要對其作進一步的界定。
為了對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這3個相似概念進行界定,此處將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分為3個層次。火災危險作為第一個層次,是火災風險的基本來源,關心的是目標對象是否會著火的問題。如果不存在火災危險,則火災風險則不會存在。例如:在一幢滿桌椅的建筑內,如果不使用明火、無任何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以及無其它任何起火的原因存在,則可以認為該建筑根本不存在任何火災風險。火災危險性作為第二個層次,回答的是物質能否著火以及著火后會有多大的規模。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有很多地方提及到火災危險性,例如:“表3.1.1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表3.1.3 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從其內容看,主要是從物質的閃點、爆炸極限以及其它發生氧化燃燒或爆炸的條件進行分類,重點是針對物質的物理屬性。因此,如此進行界定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適用的?;馂娘L險作為第三個層次,回答的是物質著火的概率以及火災發生后的預期損失情況?;馂奈kU、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之間的關系如圖5-2-3所示。采用這3個層次的界定,一般情況下可以解釋火災危險源評估、火災危險性評估和火災風險評估之間的區別。
圖5-2-3 火災危險、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風險關系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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