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類高層商住樓建筑消防設施配置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一類高層商住樓地上30層、地下2層,總建筑面積85694.81m2。地下一層至地上四層為商場,建筑面積37275.01m2,地上四層以上為普通住宅,地下二層為汽車庫。該商住樓內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靠外墻布置,具備自然排煙條件。商住樓建筑高度96.40m,裙房商場建筑高度20.70m。該商住樓設有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和排煙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及器材。
二、案例說明
本案例包含或涉及下列內容:
1)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配置。
2)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配置。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配置。
4)消防水泵房的設置。
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配置。
6)防排煙系統的設置。
7)建筑滅火器的配置。
8)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配置。
9)消防電梯配置。
三、關鍵知識點及依據
1)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規定,高層建筑必須設置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該建筑為一類高層商住樓,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301/s。室外消火栓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每個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為10~151/s,應設2~3個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給水管網應布置成環狀,其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室外消火栓應沿高層建筑均勻布置,距商住樓的距離宜為5~40m,距路邊的距離不宜大于2m,與被保護對象的距離不應大于150m。
2)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規定,高層建筑必須設
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商住樓室內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401/s,消防管網應布置成環狀。商住樓的住宅部分和裙房商場地下車庫的各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消火栓的間距應保證同層任何部分有兩個消火栓的消防水槍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且消火栓的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因該建筑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在屋頂應設置儲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水箱。
3)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車庫、修車庫、
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1997)規定,商住樓的裙房商場和地下二層汽車庫,除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該商住樓的商場和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均為中危險級Ⅱ級,設計噴水強度不應低于81/min·m2,作用面積不小于160m2。灑水噴頭應選用流量系數K=80的標準噴頭,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標準噴頭數不應超過800個,并應在不利點噴頭處,設置末端試水裝置。地上四層以上普通住宅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第7.2.6條規定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該建筑四層以下已經設置,可以考慮在地上四層以上公共活動的走道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該商住樓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消防水泵房設在地下二層,其出口直通室外。消防水泵房內設置消火栓泵三臺(兩用一備),噴淋泵三臺(兩用一備)。消火栓系統分高、低兩個區,用減壓閥進行分區。消火栓系統和噴淋系統在室外各設了三個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室外消防用水量設計由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給,消防水池容量=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火災延續時間+自動噴水滅火用水量×火災延續時間。消防水池總容量大于500m3時,應分成兩個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車庫、修車庫、
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1997)規定,商住樓地下一層至地上四層商場部分和地下二層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依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 16—1998)規定,商場和車庫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保護對象分級均為一級,系統采用控制中心報警系統。除地下車庫和廚房選用感溫探測器外,商場等其他部位均選用感煙探測器。消防控制室設在該建筑的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設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6)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規定,除建筑高度超過
50m的一類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過100m居住建筑外,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煙方式。該商住樓內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和合用前室,具備自然排煙條件,采用自然防煙方式。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可開啟外窗面積不應小于2m2,合用前室不應小于3m2。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五層內可開啟外窗總面積之和不應小于2m2。商場部分面積超過100m2,經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較多且設固定窗,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排煙口應設在頂棚上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0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 m,排煙口平時關閉,并應設置有手動和自動開啟裝置。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在排煙支管上應設有當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行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1997)規定,該建筑地下車庫因其建筑面積已超過2000m2,故應設機械排煙系統。
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宜超過2000m2,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于6次/h計算確定。
7)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規定,該商住樓的商場和住宅的公共活
動部位(建筑面積大于100m2)及地下汽車庫應配置建筑滅火器。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和危險等級為:地下車庫為B類火災,嚴重危險級;商場為A類火災,嚴重危險級;住宅公共活動部位為A類火災,輕危險級。因此在該建筑各層均配置ABC干粉滅火器。商住樓住宅部分宜配置建筑滅火器,其公共活動部位建筑面積大于100m2時,應配備1具1A的手提滅火器,每增加100m2時,增配1具1A的手提滅火器。
8)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規定,該建筑的下列
部位應設置應急照明: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和商業營業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疏散用的應急照明的照度,其地面照度不應低于0.501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應急照明照度,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宜設在墻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9)根據《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的規定,該高層商住樓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設置數量,當每層建筑面積小于1500m2時應設1臺,當在1500~4500m2時應設2臺,當大于4500m2時應設3臺。消防電梯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9,行駛速度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應超過60s;消防電梯內應設專用電話,并應在首層設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井底應設排水設施,排水井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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