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保護區消防安全評估案例分析
一、情景描述
某寺廟建筑群(圖3-48-1)由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構成,均為土石木建筑結構。主體建筑建于公元1850年,屬于自治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主體建筑包括供奉主殿、誦經大殿、經書殿和雜物間,均為單層。其中,供奉主殿建筑面積
480m2,凈高8.5m;誦經大殿建筑面積180m2,凈高6m;經書東殿建筑面積110m2,凈高6m;經書中殿建筑面積150m2,凈高6m;經書西殿建筑面積140m2,凈高6m;雜物間建筑面積110m2,凈高5m。
主體建筑東側有一棟拉康(單層,高4.5m,建筑面積150m2),距離寺廟主體建筑4m;主體建筑北側有一棟僧舍(二層,高6.5m,建筑面積360m2),距離寺廟主體建筑8m;主體建筑西側有一棟廚房(單層,高5.Om,建筑面積150m2),距離寺廟主體建筑3m。
寺廟建筑群未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等消防設施,只配有滅火器、消防砂等滅火器材。寺廟距離最近的已組建專業消防力量的縣城約有20km。
二、消防安全評估方法
采取建立寺廟消防安全系統,劃分為建筑物問的消防安全單元、建筑內消防安全單元,再依次劃分若干因素并逐個評估分析,對各個因素的評估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類。總體評價中各因素合格和基本合格率達到80%以上,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為合格;合格和基本合格率在60%~80%時,評估為基本合格;合格和基本合格率為60%以下時,評估為不合格。
三、評估分析
(一)建筑物間的消防安全
1)耐火等級與防火間距:寺廟主體建筑、拉康、僧舍、廚房均為四級耐火等級建筑。寺廟主體建筑與拉康、僧舍、廚房之間的防火問距分別為4m、8m、3m,均無法滿足防火間距要求。
火災危害性分析:寺廟主體建筑東側有一棟拉康、北側有一棟僧舍、西側有一棟廚房,建筑分布密集,建筑耐火等級低,不排除外來火災蔓延至寺廟的危險。
評估結論:不合格。
2)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寺廟遠離縣城,未建設市政消防給水系統。
火災危害性分析:一旦發生火災,滅火用水無法滿足。
評估結論:不合格。
3)消防車道:寺廟沒有設置專門的消防通道,但是消防車輛可環繞寺廟行駛,路況較差。
火災危害性分析:一旦發生火災,消防車輛基本可以靠近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評估結論:基本合格。
(二)建筑內部消防安全
1)防火分區和可燃易燃物:寺廟主體建筑總面積為1170m2,超過了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面積不大于600m2的規定,且未做防火分隔處理。寺廟建筑結構為石木結構,各殿堂、僧舍存在大量帳幔、經幡、唐卡、哈達等可燃易燃物品,火災荷載大。
火災危害性分析:一旦發生火災,極易引燃周圍物品,又沒有可靠的防火分隔,火災蔓延迅速。評估結論:不合格。
2)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寺廟內未建設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火災危害性分析:寺廟內局部發生火災,無法啟用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不能及時撲救,易造成火災蔓延擴大。
評估結論:不合格。
3)滅火器材:寺廟內每個重點部位內配備有滅火器、消防砂、土堿等滅火器材,經檢查,滅火器材完好有效,且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的要求。
火災危害性分析:在及時發現初起火災的情況下,現有滅火器材能夠有效控制并撲滅火災。
評估結論:合格。
4)安全疏散:寺廟主體建筑、拉康、僧舍、廚房均只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且誦經大殿、經書殿和雜物間出口處還有三階以上的踏步。
火災危害性分析:在緊急狀況下,極易出現出口擁擠,將會造成疏散不暢和群體性踩踏事件。
評估結論:不合格。
5)電氣設備:①殿堂和僧舍電氣線路老化嚴重,未做穿管保護處理;②許多配電裝置(如插座、開關、負載配電箱等)存在老化和損壞現象;③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且未做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處理。
火災危險性分析:不排除因線路和設備老化,造成線路接觸不良、短路、過載引發火災事故的司能。
評估結論:不合格。
6)人為因素:寺內現有僧眾30余人,前來寺廟的游客和朝佛人員日平均有600余人。
火災危險性分析:①雖然轄區消防機構開展了多次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工作,但是部分僧眾的消防安全意識仍然不高,不能排除用電用火疏忽引發火災的可能;②游客對寺廟儀式活動和內部結構不了解,不排除引發火災事故的可能;③朝佛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淡薄,不排除在供奉酥油燈或焚香時因操作不當或疏忽而造成火災事故的可能。
評估結論:不合格。
7)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寺廟已完成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成立了由10個僧人組成的義務消防隊,并有70%以上的僧人通過了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測試;寺廟正在開展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建設,并將寺廟內的各殿堂、僧舍、廚房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實到責任人。
火災危險性分析:經過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寺廟自身可完成輕度火災隱患的排查和整治,初起火災的撲救以及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地提升了寺廟自身的火災防控能力。
評估結論:基本合格。
(三)總體評價結論
綜合上述10項的評估結論,其中有7項不合格,占總數的70%,即合格和基本合格率為30%,總體評估為不合格。
四、評估意見
(一)加強規劃控制。完善基礎設施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文物古建筑防火安全工作專項規劃。住建、消防、文物等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實施消防規劃設計,拓寬消防車道,留足防火間距,落實消防水源。在實施水、電、氣等管道改造工程時,改造地下消防管網,保障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
(二)完善防雷系統,防止雷電火災
文物古建筑大多依山而建,地勢開闊,主要殿堂有高聳的屋脊,有的屋脊中部埋設金屬物,這些都給帶電云層放電、建筑物接閃放電提供了可能性,容易受到雷電襲擊。因此應在主要殿堂安裝先進的防雷系統,以提高建筑防雷保護范圍,增強建筑的防雷能力,抗御雷電火災。
(三)做好建筑構件、可燃織物的阻燃性處理
對于新建、擴建、改建和維修的建筑,在不影響原貌的情況下,盡量使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材料。
如必須要使用木材,應進行阻燃性處理。在建筑物的柱、梁、枋、櫞和樓梯等主要木質構件的表面刷涂飾面性防火涂料,以降低木材表面燃燒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能力。對文物古建筑內懸掛的幡幢、飄帶、帳幔等纖維織物應進行防火阻燃處理或重新選用難燃材料替換。
(四)盡可能解決消防車道和防火分隔
在不影響文物古建筑外觀的情況下,開辟消防車道;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防火墻或者設置防火卷簾,實行防火分隔,以利于火災的控制和撲救。
(五)選擇合理的消防設施
文物古建筑內部珍藏大量文物,且其建筑構件和材料均屬于文物。為了不破壞古建筑結構、不影響文物、不讓文物受到水漬的侵害,宜采用具有安裝便捷、避免穿墻打洞、不破壞古建筑結構,潔凈環保、水漬損失少、對文物損害小,機動靈活、耗水量低、滅火效能高等特點的自動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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