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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設置
一、臨時消防設施設置原則
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需要遵循同步設置、合理設置等原則。
(一)同步設置原則
(二)合理設置原則
(三)其他設置原則
二、滅火器設置
施工現場滅火器的設置要滿足下列要求:
(一)設置場所
施工現場內的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根據其危險性,在適當位置配置滅火器,以保證初期消防撲救的需要。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1)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及使用場所。
2)動火作業場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場所。
4)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二)設置要求
施工現場滅火器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現場的某些場所,既可能發生固體火災,也可能發生液體、氣體或電氣火災,在選配滅火器時,應選用能撲滅多類火災的滅火器。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
2)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應符合規定。
3)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4)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規定。
三、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設置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需要滿足下列要求:
(一)臨時消防用水要求
1.消防水源
1)消防水源是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基本條件,要求施工現場或其附近應設置穩定、可靠的水源,并應能滿足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的需要。
2)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或天然水源。當采用天然水源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冰凍季節、枯水期最低水位時順利取水,并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消防用水量
1)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應包含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和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的總和,消防水源應滿足臨時消防用水量的要求。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
2)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臨時用房和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一次確定。
(二)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設置要求
1.設置條件
施工現場的大小不同,所帶來的火災危險性也各有大小,應綜合考慮施工現場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的規模,來選擇設置施工現場的臨時室外給水系統。
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10 000m3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2.室外消防用水量
(1)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通過施工現場臨時用房火災發現,大部分施工現場臨時用房火災是發生在生活區。因此,施工現場未布置臨時生活用房時,也可不考慮臨時用房的消防用水量。
一般規定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相關要求。
(2)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系統,即可以使施工現場工作人員在發現火情后第一時間進行處置,可以使消防撲救人員趕到現場后有水源進行撲救作業,所以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保證,是確保施工現場火災損失的重要措施。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相關的規定。
3.設置要求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考慮給水系統的需要與施工系統的實際情況,一般臨時給水管網宜布置成環狀。
2)1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依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最小管徑不應小于DN100。
3)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距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不應小于5m。
4)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
5)室外消火栓的最大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
(三)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設置要求
1.設置條件
施工現場除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外,對于一些建筑高度較高或體量較大的在建工程,也需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便于在建工程發生火災后,現場施工人員能夠在第一時間實施處置,也便于消防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后,通過內攻的方式對在建工程進行火災撲救。通過綜合考慮,要求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單體體積超過30 000m2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2.室內消防用水量
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消防用水量設置,應整體考慮火災延續時間及在建工程的建筑規模,來確定在建工程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計取標準。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表5-5-6的規定。
3.設置要求
(1)管網設置要求。在建工程的臨時消防豎管是在建工程室內消防給水的干管,消防豎管在檢修或接長時,應按先后順序依次進行,確保有一根消防豎管正常工作。當建筑封頂時,應將兩條消防豎管連接成環。當單層建筑面積較大時,水平管網也應設置成環狀。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
2)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
(2)水泵接合器設置要求。水泵接合器設置可以保證在發生火災時,消防救援人員到場后,通過利用水泵接合器向臨時管網內供水,實施撲救。所以要求設置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應設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40m。
(3)室內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軟管設置的基本要求。施工現場作為在建工程,如果完全按照建成工程來要求室內消火栓的設置,不夠合理,結合施工現場特點,每個室內消火栓處只設接口,不設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是綜合考慮初起火災的撲救及管理性和經濟性要求,但要做好保護措施。綜合考慮,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工程的室內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應設置截止閥。
3)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大于50m,高層建筑不大于30m。
(4)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及軟管的配置要求。為確保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及軟管的設置既可以滿足初起火災的撲救要求,又可以減少消防水帶和消防水槍的配置,便于維護和管理,要求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帶、消防水槍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套。
(5)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的配置要求。
1)對于在建高層建筑來說,消防水源的給水壓力一般不能滿足滅火要求,而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壓來保證供水。為實現在建高層建筑的臨時消防給水,可在其底層或首層設置貯水池并配備加壓水泵。
2)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還需在樓層上增設樓層中轉水池和加壓水泵,進行分段加壓,分段給水。為保證中轉水池無補水的最不利情況下,其水量可滿足2支消防水槍(進水口徑50mm,噴嘴口徑19mm)同時工作不少于15min要求,樓層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10m3。
3)上、下兩個樓層中轉水池的高差越大,對水泵揚程、給水管的材質及接頭質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相應的投入費用也就越高。相反,上、下兩個樓層中轉水池的高差過小,則需要增多樓層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的數量,一樣不夠經濟合理,且設施越多,系統風險也越多。所以,要求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
(四)其他設置要求
1)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2)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m,不足24m,且體積不足30 000m3的在建工程,可不設置室內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在此情況下,應通過加壓水泵,增大室外臨時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以滿足在建工程火災撲救的要求。
3)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4)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個,且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
5)嚴寒和寒冷地區的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采取防凍措施。
四、臨時應急照明設置
臨時應急澆筑的設置場所和設置要求如下:
(一)臨時應急照明設置場所
為保證火災情況下,能夠滿足火災初期撲救和人員疏散的要求,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2)水泵房。
3)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過1OOm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5)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二)臨時應急照明設置要求
1)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于0.5lx。
2)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min。
五、臨時消防用電
施工現場供用電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 50194--1993)的要求。為避免火災發生時,為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使用的消火栓泵因電力中斷而無法運行,導致消防用水難以保證的情況,所以要求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問斷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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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