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規范性文件
為實施法律、法規及規章,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制定了數量眾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本節主要介紹與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工作相關的3個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2012年9月2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發布《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確立了由《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考試實施辦法》)《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認定辦法》)三項基本制度構成的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
(一)《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是建立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基礎性規定,共6章39條。
(1)概念。注冊消防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分為高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
(2)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3)資格考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相關工作。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4)注冊執業。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方可以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名義執業。注冊消防工程師應當在一個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開展與該機構業務范圍和本人資格級別相符的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
消防安全技術職業活動主要包括消防技術咨詢與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管理與技術培訓、消防設施檢測與維護、消防安全監測與檢查、火災事故技術分析、公安部或省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等。
(5)權利義務。注冊消防工程師享有使用注冊消防工程師稱謂;在規定范圍內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本級別注冊審批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接受繼續教育;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等權利。同時履行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履行崗位職責,保證消防安全技術執業活動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聘用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能力;完成注冊管理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等義務。
(6)聘任優先。對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級別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且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通過考試取得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是消防安全監測、消防設施檢測領域申請評定消防專業高級工程師職稱的必備條件。
(二)《考試實施辦法》
《考試實施辦法》是關于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規定,共有ll條。
(1)考試組織實施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2)考試科目設置。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實務》《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個科目,分3個半天進行,前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第三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設《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兩個科目,分兩個半天進行,第一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第二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3)考試成績管理。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管理辦法,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應試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
(4)優惠政策。符合《暫行規定》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具備規定條件的,可免試《消防安全技術實務》科目,只參加《消防安全技術綜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三)《考核認定辦法》
根據我國現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設計形式,通常在實施注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前,對部分已經達到相應條件的人員經過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和相關部門的層層審核后,認定其取得注冊工程師資格?!犊己苏J定辦法》即參照我國現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通行做法而制定的特許資格辦法,實施資格考試后不再進行。該辦法主要包括申報條件、認定組織、申報材料、認定程序、申報日期及要求等內容。
二、《關于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規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2日,勞動部、人事部共同制定《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勞部發[1994]98號),共12條。
(一)概念
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工種)實行準入控制,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二)證書作用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
(三)主要原則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遵循自愿、費用自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都可按照國家有關注冊規定和程序申請相應的職業資格。
(四)國際互認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國際雙邊或多邊互認。
三、《關于印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7 日,人事部頒布《關于印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人職發[1995]6號),共7章l2條。
(一)主要原則
國家按照有利于經濟發展、社會公認、國際可比、事關公共利益的原則,在涉及國家、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業技術工作領域,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
(二)從業資格
具備本專業中專以上學歷,見習一年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者;按國家有關規定已擔任本專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初級資格,經單位考試合格者;在本專業崗位工作,經過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組織的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等條件之一的,可確認從業資格。
(三)執業資格
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執業資格考試定期舉行,參加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根據不同專業規定。
(四)資格證書
經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由國家授予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注冊管理
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者,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六)責任追究
執業資格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考試和考務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追究其法律責任。對騙取、轉讓、涂改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發證機關應取消其資格,收回證書,并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和當地同級人事部門備案。對偽造職業證書者,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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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