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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本條是關于測繪資質證書持證單位從事測繪活動基本準則和測繪項目發包承包的規定。
一、本條做出了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規定。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在測繪資質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不得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所謂超越資質等級許 可的范圍,一是超越等級,即低等級的資質單位承攬需要較高等級資質單位才能承攬的測繪業務,二是測繪單位承攬資質證書沒有載明的測繪業務。不同的測繪單位 的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儀器設備的狀況、生產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一,其所能承擔的測繪業務能力有高低之分,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同的測繪單位許可不同的業務范 圍及相應等級的資質,必須明確規定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本條做出了測繪單位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規定。
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就是借用他人的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這種現象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 為了承攬測繪項目,借用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的資質證書或者用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名義承攬測繪項目;二是有些單位取得了測繪資質證書,但其資質等級 和業務范圍達不到所要承攬的測繪項目的要求,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證書或名義。這些做法實際上是未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而從事測繪活動,是一種欺騙行 為,必須堅決禁止,依法嚴肅查處。
三、本條做出了測繪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規定。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是出借測繪資質的違法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將資質證書出借給低資質等級 或者不具有資質條件的測繪單位使用,也有些單位用假“合作”、“聯營”、“掛靠”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測繪業務。這些做法擾亂了測繪市場 秩序,使測繪成果質量難以得到保障,甚至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必須堅決予以禁止,對出借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及借用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都必須依法嚴肅處 理。
四、本條做出了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的規定。
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測繪活動,所以發包方在發包測繪項目時應當依法查驗承包單位的測繪資質,不得將測繪項目交給未經測繪資質審查 的單位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測繪項目要求的單位承包。實踐表明,無證測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測繪,不少測繪項目發包方是明知的,因“關系”工程違規發包。這種 行為的結果,往往由于承攬方缺乏相應的資質條件而致使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甚至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重大傷亡事故,必須明令禁止。如某縣礦山測量中,礦主為省 錢雇傭一些冒牌的測量人員用簡陋的儀器進行礦井定向,導致礦井塌陷,造成人員傷亡。
五、本條做出了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規定。
本條的這項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的精神而制定的。所謂“迫使”,是 指測繪項目發包方不正確地利用自己所處的項目發包優勢地位,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測繪單位產生恐懼而與之訂立合同。因迫使而 訂立的合同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以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生恐懼。如果測繪項目發包方所進行的將要造成的損害的威脅是根本不存在的、沒有任何根 據的,或者受迫使的測繪單位根本不相信的,不構成迫使。另一種情況是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實施不法行為,直接給測繪單位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測 繪單位簽訂合同。因迫使而訂立合同要具有如下構成要件:1、迫使人具有迫使的故意。即迫使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對受迫使方從心理上造成恐懼而故意為之的心 理狀態,并且迫使方希望通過迫使行為使受迫使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與迫使方的意愿一致。2、迫使方必須實施了迫使行為。3、迫使行為必須是非法的。迫使人的迫 使行為是給對方施加一種強制和威脅,但這種威脅必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4、必須要有受迫使方因迫使行為而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與迫使方訂立合同。如果受迫使 方雖受到了對方的迫使行為但不為之所動,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或者訂立合同不是由于對方的迫使,則不構成迫使。當前我國的經營性測繪活動被迫壓價競爭現象比 較普遍,測繪收費平均壓到了國家指導價的50%-70%,有的只達到了30%。由于價格過低,必然會造成測繪成果質量低劣,對后續的各項工程建設造成重大 質量隱患。因此,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的行為必須禁止。
六、本條做出了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 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所謂測繪項目轉包是指承包方將所承攬的測繪項目全部轉給他人完成,或者將測繪項目的主體工作或大部分工作轉包給他人完成。 測繪合同的簽定是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能力的信任,承包單位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承攬的主要工作。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對測繪成果的 質量起決定性作用的或者工作量最大的工作。但是,目前有些單位和個人不顧發包單位的權益,將測繪項目層層轉包,從中牟取暴利,使測繪成果質量難以得到保 障;有些單位和個人與測繪項目發包方搞私下交易,暗中回扣,嚴重擾亂測繪市場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測繪單 位不得將其承攬測繪項目的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讓給他人的或者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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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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