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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師考試《內審計作用》知識點
有效利用內審資源需要最大程度的審計覆蓋面和最小程度的冗余。這就需要將內部審計的覆蓋面同外部審計、監管部門和其他內部保證部門進行協調。根據《標準》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應與提供相關保證與咨詢服務的其他內外部人員共享信息、相互協調,以確保工作的全面性,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工作。為了使審計工作計劃更合理、更符合實際、更加有利于實現審計目標,內部審計部門在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時,應廣泛聽取包括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外部審計師和組織的法規監管機構等在內的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有關意見包括:
對財務和經營情況的分析;
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要求;
審計前掌握的資料;
行業或經濟發展的趨勢等。
內部審計部門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審計具體目標、審計對象、審計日程安排等事項應作恰當的調整。與此同時,內部審計工作作為一項監督、檢查工作,應當與本組織的其他監督、檢查、保證等部門的工作協調一致。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與組織的外部審計師、法規監管機構和其他保證部門廣泛展開合作,以實現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和效果。
4.1 外部審計師
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基本區別主要體現在工作范疇的不同:
內部審計師的工作范疇:
以系統、有規律的方式評估和促進組織在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的有效性;
關注組織的所有方面(例:防止財物的和非財務的以及任何形式的舞弊);
把將來發生的事件作為內部審計對于控制和程序的持續監督和評估的結果加以關注。內部審計師工作范疇參照內部審計標準2100。
外部審計師的工作范疇:
設置常規檢查來獲取足夠的證據支持其對年度財務報告公正與否的意見;
關注歷史情況。
外部審計師的工作范疇參照他們的職業標準,他們應對審計程序執行情況及為評價年度財務報告而搜集的證據的充分性負責。
外部審計師作為獨立第三者對本組織進行審計,他們可以向內部審計師提供其所掌握和了解的潛在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情況,這對于內部審計目標的確立和修訂、具體審計對象的選擇。審計日程安排的優化是非常有益的。外部審計師的工作范圍由《獨立審計準則》等相關專業標準來規定,內部審計師的工作范圍由《標準》和《內部審計章程》等進行規定,內外部審計工作應充分協調以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工作。在協調內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時,首席審計執行官應確保內部審計人員遵循《標準》的有關規定,并經常評估內外部審計人員之間的工作協調情況。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在工作方法、判斷標準、專業技術標準等很多方面有相似之處,可以互相借鑒、互相促進,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充分借助外部審計的力量,積極利用外部審計的成果,在可能的情況下與外部審計師展開合作,以達到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效率、優化內部審計工作效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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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