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規
在政府法規和監管這一知識點中,我們需要掌握的是美國同壟斷、價格操縱等有關的幾部法律。(結合現實,反壟斷法,經濟憲法,凱雷收購徐工,強生收購大寶)
在美國,政府監管的主體包括各州和聯邦政府。州監管的范圍包括公用事業公司的產品定價,而聯邦監管的范圍包括價格操縱、欺詐定價、價格歧視和促銷定價。
我們需要了解、掌握的法律包括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克萊頓法案(The Clayton Act)、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羅賓森-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惠勒里亞法案(Wheeler-Lea Act)、塞勒反兼并法(Celler Antimerger Act)。具體到每一部法律,我們需要掌握規定的核心內容、判斷違法的標準和相應的處罰。
(1)謝爾曼法案(The Sherman Act)
謝爾曼法案頒布于1880年,是反托拉斯最主要的工具。該法案的第1條和第2條是法案的核心內容。
第一條規定:“任一合同,結成托拉斯或其它形式的合并,或者共謀,旨在限制各州之間以及與外國的商業貿易,據此可宣布為違法”。
簡而言之,第一條禁止的是限制貿易的行為或企圖。違法主體可以是幾個人或公司一起操縱價格或劃分市場,以達到反競爭的目的;也可以是單一主體。
限制貿易分為兩種:水平限制和垂直限制。水平限制是市場競爭者之間的協議,例如制造商之間、零售商之間或批發商之間達成某種協議。水平限制的例子包括市場劃分、價格操縱(方便面,重慶火鍋)、聯合抵制等。垂直限制是具有買賣關系的人之間的協議,例如產品的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間達成某種協議。垂直限制的例子包括限制銷售或轉售的價格、地點、領域、客戶,搭配銷售協議和排它性貿易合同(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例題】價格操控(price-fixing)的定義包括以下( )。
A.在諸多條件共同作用下有可能導致價格下降的協議
B.穩定價格的協議
C.提高價格的協議
D.以上各項都是
【答案】D
【解析】價格操控是一種意圖減少價格競爭或者達到減少價格競爭效果的協議。這種協議,在與其它條件一起作用下,可能提高、抑制、固定、限制或者穩定價格。
【例題】違反謝爾曼法案的聯合抵制行為包括下列( )。
A.賣方拒絕與任意特定買方交易
B.由于零售商堅持以低于生產廠家建議零售價的價格出售商品,生產廠家拒絕向其出售商品
C.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廠商共同協定不與第三方交易
D.意欲促進經濟效率和增加市場競爭的合作協議
【答案】C
【解析】當兩家或以上廠商達成協議不與第三方交易,他們的協議屬于一致拒絕或者說是聯合抵制,這將會違反謝爾曼法案的第一款。因為這種抵制行為很明顯是反競爭的或者減少市場進入的可能。
第二條規定:“任何人,在任何州際之間或與其它國家之間進行壟斷、試圖壟斷或與其他人合謀壟斷,據此可宣布為違法”。
簡而言之,第二條禁止的是壟斷的行為或企圖。在違法主體上,工會、農業合作協會、漁業組織和出口貿易協會享受一定的豁免。
總結一下,謝爾曼法案禁止1、限制貿易;2、壟斷。
【例題】謝爾曼法案專門禁止以下( )行為。
A.壟斷
B.減少競爭的資產收購
C.價格歧視
D.減少競爭的合并
【答案】A
【解析】謝爾曼法案的第一節禁止旨在限制貿易的合同、合并以及共謀,第二節則宣布壟斷行為以及旨在壟斷的企圖皆為非法。
需要注意的是,謝爾曼法案要求,判斷是否違法時,必須有實際和實質的證據證明有反競爭的結果,而不能僅僅是有反競爭的可能性。
在違法行為的處罰上,對于個人,最高判處三年監禁,罰款100,000美元,根據1990年修正案每次可以對個人處以最高350,000美元的罰款;對于公司,最高罰款10,000,000美元。
【例題】違反謝爾曼法案的第二款的行為( )。
A.屬于重罪可以判處監禁
B.根據1990年修正案每次可以對個人處以最高35萬美元的罰款
C.可以對公司處以每次10,00萬美元的罰款
D.以上各項都正確
【答案】D
【解析】法案規定對于個人最高可以處以三年監禁和最高350,000美元的罰款,而對公司可以處以最高10,000,000美元的罰款。(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克萊頓法案(The Clayton Act)
1914年的克萊頓法案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明確謝爾曼法案(The Sherman Act)的各項條款而制定的。這項法案更加具體而明確地定義了什么是壟斷和限制貿易的行為,而這些都是謝爾曼法案所沒有涉及的。
克萊頓法案的核心有以下幾點:
一、第2條認定,價格歧視是非法的。那么價格歧視與價格差異有什么區別?當價格由于成本不同等正當原因而不同,我們稱為價格差異,否則就是價格歧視,比如同一種產品在相同情況下,賣給不同的客戶價格不一樣,就構成了價格歧視。
二、第3條規定,如果排他性或連帶性合同實際上降低了競爭程度或有助于造成壟斷時,克萊頓法案禁止使用這些合同。那么,什么叫排他性或連帶性合同?它是指這樣的合同,即合同規定,只有當買方不從賣方的競爭者那里購買產品時,賣方才會同意把產品賣給買方。(比如,海爾把彩電賣給家樂福,規定只有家樂福不從海爾的競爭者,比如索尼長虹購買產品,海爾才同意把產品賣給家樂福)
【例題】賣方或者出租方以買方或租賃方允諾不與自己的競爭者合作為前提才肯交易,那么這種安排可以用下面( )來描述。
A.搭售
B.排他性貿易安排
C.壟斷
D.買家壟斷
【答案】B
【解析】排他性貿易協議指的是雙方協議以買方或者承租方允諾不與賣方或出租方的競爭者交易為前提的。
三、第7條規定,如果公司之間相互持有股票(日本)會明顯地降低競爭程度或致使形成壟斷傾向,克萊頓法案會認定這種行為非法。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之間相互持有股票的一個重要渠道就是合并,因此,這一條實質是針對某些合并行為的。
克萊頓法案在合并上涉及的范圍包括對資產和股票的收購。目前,這項法案覆蓋了競爭者之間的合并,以及必定會導致反競爭效果的垂直合并和多行業企業合并(復合合并)。合并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水平合并是指發生在原先的競爭者之間的合并;
垂直合并是指公司收購它的供應商或產品購買者的行為;
如果一家企業收購它的供應商,這被稱為“向后”或“上游”垂直合并;
如果一家企業收購它的產品購買者,這被稱為“向前”或“下游”垂直合并;
多行業企業合并涉及多方參與者,它們既非原先的競爭者也非在同一供應鏈上的企業。
【例題】一個軟飲料生產廠對于一個制瓶廠的收購行為屬于( )。
A.水平式合并
B.垂直式合并
C.同類合并
D.復合式合并
【答案】B
【解析】垂直式合并指的是一個廠商和其供應商或者客戶的合并。制瓶廠可以向軟飲料廠商供應瓶子用于生產。
四、第8條規定,如果公司之間是競爭關系或其中至少有一家公司的規模達到某一最低水平,交互董事為非法。所謂交互董事,是指同一個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董事會擔任董事。
總結一下,克萊頓法案禁止的是1、價格歧視;2、排他性或連帶性合同;3、交互持有股票;4、交互董事。
違反克萊頓法案的行為,不會涉及刑事處罰。民事賠償是主要的法律救濟措施。
對于克萊頓法案需要注意的是,克萊頓法案的目的就是在反競爭行為的初期抑制這種行為的發生。因此僅僅表現出反競爭行為的可能性而非實實在在的行為或結果,就已經構成違反這項法案的足夠理由。這也就意味著,相對于謝爾曼法案而言,克萊頓法案對反競爭行為更加敏感。
【例題】下列關于克萊頓法案的說法( )是正確的。
A.它減輕了對于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的舉證責任
B.它在謝爾曼法案基礎上增加了對犯罪行為的制裁
C.它廢除了羅賓森-帕特曼法案
D.它要求證明損害的確發生
【答案】A
【解析】僅僅表現出反競爭行為的可能性而非實實在在的行為或結果,就已經違反這項法案。
(3)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的核心是阻止商業競爭間的不正當方式和維持競爭。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對謝爾曼法案和克萊頓法案是一個補充。
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的行為,不會涉及刑事處罰。該法案授權聯邦貿易委員會發布“禁止令”以抑制不公平的競爭方式和不正當的或欺詐行為。違反其發布的禁止令的行為將會受到每天10,000美元的民事懲罰。
(4)羅賓森-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
羅賓森-帕特曼法案是通過修正克萊頓法案的方式來保護小競爭者的。這項法案通常被稱為“連鎖店法案”。
羅賓森-帕特曼法案對克萊頓法案中關于價格歧視的內容做了修改,其核心在于保護零售商和批發商免受大型連鎖店和大分銷商的“不公平歧視”,因為那些大型連鎖店和大分銷商可能會利用其購買力和談判地位來獲得巨額且不正當的價格折扣(大型連鎖店對于供貨商就更具議價空間;要想在商場超市賣月餅,就得先交‘進店費’。按現在的行情,進一個稍有名氣的大超市,1平米左右的面積‘進店費’最少就得交1萬,另外還有5000元的條幅費、上千元的條碼費)。
【例題】為了限制大型購買商的權利,美國國會修改了克萊頓法案的第二款,這是通過采用下列( )來完成的。
A.謝爾曼法案
B.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
C.羅賓森-帕特曼法案
D.塞勒-克福弗法
【答案】C
【解析】克萊頓法案的主要條款針對的是價格歧視,搭售合同,排他性交易以及合并。針對價格歧視行為的第二款由羅賓森-帕特曼法案進行了修訂和重寫。塞勒-克福弗法專門禁止減少競爭的資產收購。
在適用范圍方面,這項法案僅僅適用于銷售方面,而不適用于租賃、代理或托運安排、執照許可、或拒絕交易(賣給一家公司并拒絕與另一家公司打交道)。羅賓森-帕特曼法案的適用范圍包括有形的財產(商品),和服務或諸如廣告之類的無形產品的出售。
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均可對違反羅賓森-帕特曼法案的人提起訴訟。羅賓森-帕特曼法案禁止價格歧視。同時,它認定賣方賦予買方特許權的行為屬非法,除非對所有買方都賦予等比例相同的特許權。這項法案觸及數量折扣——一種主要的價格歧視形式。
一般來說,僅僅表現出向存在競爭關系的購買者索取不同的價格,就足以構成初步違反羅賓森-帕特曼法案,而不一定要產生損害后果。
(5)惠勒里亞法案(Wheeler-Lea Act)
1938年,惠勒里亞法案作為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的的一項修正案而被通過。惠勒里亞法案認定州際貿易中的“不公平或欺詐行為”為非法。這樣,聯邦貿易委員會就有權力以禁止虛假或誤導性的廣告宣傳和產品的虛假陳述。
(6)塞勒反兼并法(Celler Antimerger Act)
1950年的塞勒反兼并法同樣針對克萊頓法案進行了修正。這項法案認定如果公司購買其競爭對手的股票或資產的行為有可能導致競爭的大大削弱或產生壟斷的話,那么這種行為是非法的。
下面我們看一些習題。
【例題】以下各項法案中( )禁止限制貿易的合謀行為。
A.謝爾曼法案
B.克萊頓法案
C.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
D.羅賓森-帕特曼法案
【答案】A
【解析】謝爾曼法案規定“任一合同,結成托拉斯或其它形式的合并,或者共謀,旨在限制各州之間以及與外國的商業貿易,據此可宣布為違法”。
【例題】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占整個市場的比重超過下列( )的時候最可能出現壟斷權利。
A.25%
B.30%
C.50%
D.70%
【答案】D
【解析】高于70%的市場份額一般顯示存在壟斷權利,而低于50%則沒有。
【例題】在下列( )美國法律中價格操控行為是非法的。
A.克萊頓法案
B.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C.羅賓森-帕特曼法案
D.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
【答案】B
【解析】價格操控被謝爾曼法案認定是違法的。
【例題】當一個生產者和零售商達成協議,對消費者采取某個最低價格,這稱作( )。
A.利潤設定
B.價格操控
C.維持零售價格
D.基準水平定價
【答案】C
【解析】當生產者或者零售商同意對消費者索要一個最低價格,這就叫做維持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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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