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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師考試《內審計作用》知識點
內部審計部門作為一個集體,應擁有包括會計、審計、經濟學、金融、統計、信息技術、工程、稅收、法律、環境事務等各種專業人才,以求保證參與審計的人員具備完成任務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如果內部審計人員缺乏開展全部或部分審計業務所需的知識、技能或其他能力,那么首席審計執行官應該設法取得相關的建議和協助。
通常,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在以下更加專業的領域尋求外部服務提供者的幫助:
所開展的審計業務需要的信息技術、統計學、稅收、語言翻譯等專門技能和知識;
對土地、建筑物、藝術品、寶石、投資和復雜的金融工具進行評估;
確定礦產和原油儲存等資產的數量和實際情況;
衡量根據正在履行的合同而完成的和即將完成的工作;
開展舞弊和安全調查;
通過應用精算確定員工福利欠款等專門方式來確定有關金額;
解釋法律、管理和技術要求;
根據《標準》第1300條對內部審計部門的質量改進程序進行評估;
遇到了兼并和收購情況。
當首席審計執行官希望應用并依賴外部服務提供者的工作時,就應該根據需要開展的具體審計業務的要求對所選定的外部服務提供者的能力、獨立性和客觀性進行評價。
首席審計執行官應當考慮如下內容來評價外部服務提供者的勝任能力:
專業證明、執照和其他認可外部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學科能力的證明;
外部服務提供者在有關專業組織的會員資格和對這些組織《職業道德規范》 的遵守情況;
外部服務提供者的聲譽;
外部服務提供者在要求它提供服務領域的經驗;
外部服務提供者在與所涉及審計業務相關的學科接受的教育和培訓;
外部服務提供者對本組織所在行業的知識和經驗。
為維護外部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期間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首席審計執行官應從以下方面確定不存在妨礙外部服務提供者在開展審計業務或提出工作報告時公正地進行判斷和得出結論的財務、組織或私人關系:
外部服務提供者可能在本組織擁有的經濟利益;
外部服務提供者可能與本組織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層或其他人員發生的私人和專業關系;
外部服務提供者可能已經與本組織或被審計活動發生的關系;
外部服務提供者可能正在為本組織提供持續服務的范圍;
外部服務提供者可能擁有的賠償機制或其他優惠條件。
首席審計執行官應與外部服務提供者共同審查:
審計工作目標與范圍;
將在審計信息溝通(engagement Communications)中涉及的具體事項;
接觸到的有關記錄、人員和有形財產;
關于所采用的假設和工作程序的信息;
如可行,確定審計活動中的工作底稿(working papers)的所有權和保管事項;
對于在審計工作中外部審計師所獲知的信息的保密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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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