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開始和遺產的保管
(一)繼承的開始
1.繼承開始的原因
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原因。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自然死亡和推定死亡,對繼承的效力相同。
2.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1)確定繼承開始時間的意義
① 確定遺產的范圍及遺產的價值;
② 確定繼承人的范圍;
③ 確定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數額;
④ 確定遺囑的效力;
(2)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的推定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繼承開始的地點
被繼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
被繼承人的最后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以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
確定繼承開始地點的法律意義:
(1)便于繼承人繼承遺產;
(2)發生糾紛時方便訴訟;
(3)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負有通知其他繼承人和保管遺產的義務。
4.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二)遺產的保管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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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