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有效條件
1.遺囑人具備遺囑能力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處分自己身后財產的行為,因此,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形式合法
遺囑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遺囑人有正當理由不能親自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的,可以由公證機構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的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立代書遺囑。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遺囑的內容合法
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遺囑無效;
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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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