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1.遺囑的變更
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訂立遺囑以后,變更了遺囑中的部分內容。包括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變更;對遺產分配數額的變更。
變更遺囑,一般應當采用與原遺囑相同的形式,以避免變更無效導致違背遺囑人意志的結果發生。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遺囑的撤銷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訂立遺囑以后,撤銷了原遺囑的效力,使原所訂立的遺囑歸于無效的行為。
撤銷遺囑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聲明原遺囑無效;
(2)訂立新的遺囑,取代原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確定數份遺囑效力的順序是:
① 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② 數份遺囑均未公證的,以最后一份為準;
③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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