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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繼承權講義十一: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發表時間:2014/4/9 17:00:00 來源:中大網校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繼承權講義十一: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1.遺囑的變更
  遺囑的變更,是指遺囑人在訂立遺囑以后,變更了遺囑中的部分內容。包括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變更;對遺產分配數額的變更。
  變更遺囑,一般應當采用與原遺囑相同的形式,以避免變更無效導致違背遺囑人意志的結果發生。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遺囑的撤銷
  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在訂立遺囑以后,撤銷了原遺囑的效力,使原所訂立的遺囑歸于無效的行為。
  撤銷遺囑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聲明原遺囑無效;
  (2)訂立新的遺囑,取代原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確定數份遺囑效力的順序是:
  ① 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② 數份遺囑均未公證的,以最后一份為準;
  ③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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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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