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遺囑的形式、內容和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1.遺囑的形式
遺囑形式就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時表述自己意志的方式。遺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俟C遺囑,即遺囑人經過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
?、谧詴z囑,即立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的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鄞鷷z囑,即委托他人代筆書寫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茕浺暨z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菘陬^遺囑是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作出口頭證明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
遺囑的內容,是指遺囑中有關遺產處分的內容。
?。?)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被指定繼承遺產的法定繼承人稱為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人順序的限制。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指定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的,繼承人稱為受遺贈人。
?。?)確定遺產的分配
遺囑繼承中的遺產分配,是遺囑人在遺囑中決定各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數額。遺產的分配,不僅可以決定各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數量,而且可以指定某個繼承人可以取得某項遺產。各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數量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決定將遺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包括國家、集體、個人。
?。?)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
遺囑可以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例如,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某項遺產的用途、使用目的;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出要求等。
但是,所附加的義務必須是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能夠履行或有條件履行的,不得侵犯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合法權益。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由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公民擔任。
?。?)遺囑人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3.遺囑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是對遺囑人設立遺囑當場予以作證的人。
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的,包括以下人員: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滿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能力人。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認定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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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vst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