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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學復習資料4

發表時間:2014/3/19 11:24:1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61、民事權利的分類:(一)財產權與人身權。根據民事權利的內容,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民事權利的最基本分類。(二)絕對權和相對權。(三)主權利與從權利。(四)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五)既得權與期待權。(六)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62、民事權利行使的意義:行使權利是民法賦予當事人權利的目的。民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行使權利,其意義在于:1、調動公民、法人建設現代化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的積極性,充分發揮社會財富的經濟效用。2、接著公民、法人的權利意識,創造社會生活的民主、法制環境。

63、民事權利行使的要求:1、權利人本人行使權利與委托他人代為行使相結合2、行使權利必須以義務人履行義務為基礎

64、民事權利的保護:指對侵犯民事權利的行為適用的制裁措施。

65、民事權利保護的方法如下:1、自我保護2、國家保護

根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不同,權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下三種保護要求,即訴訟請求:1、確認某種權利是否存在,民事訴訟稱為確認之訴。2、請求法院判令義務人履行一定的義務,民事訴訟稱為給付之訴。3、請求法院變更現存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訴訟稱為變更之訴。

66、民事義務是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某種利益需要,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法律約束。

67、民事義務的分類:(一)根據民事義務內容不同,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這是民事義務的基本分類。(二)根據民事義務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同,分為主義務和從義務。(三)根據義務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是否規定,分為明定義附隨義務。

68、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1、在歷史上,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法律地位相互消長,彼此脫離;在現代社會,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相互依存,構成民法的核心內容。2、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是通過履行義務實現的;就特定的民事主體來說,享受權利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只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時,才允許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69、民法上的物,是指能夠為民事主體所控制或支配的,具有某種經濟價值的自然存在或人工創造的物質財富。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物獨立于從體之外。二、物能為民事主體所控制或支配。三、物能夠滿足民事主體生活或生產上的某種需要。

70、流通物,是指依法參加民事流轉,不受任何限制的物,又稱不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流通中依法受到不同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在一定民事主體之間轉讓。禁止流通物,是指依法不得參與民事流轉的物。物除了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都屬于流通物。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禁止流通物主要有:(1)專屬國家所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等;(2)雖非專屬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物,如森林、山嶺、草原等;(3)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如武器、彈藥等;(4)為了保護人們身心健康,依法禁止流通物,如鴉片、海洛因、淫穢書畫等。

限制流通物主要有:(1)國家計劃收購、供應的物資;(2)黃金、白銀;(3)歷史文物;(4)麻醉藥品、劇毒品、非軍用獵槍等。

71、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商品。

72、有價證券:是指直接設立并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

73、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74、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一)民事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民事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并非等同,意思表示只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構成要素。(二)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行為。(三)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75、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一、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與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與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三、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四、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五、有因民事法律行為與無因民事法律行為 六、生前生效的法律行為和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76、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行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

77、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一)口頭形式。  (二)書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

條件的種類及其效力:1、根據條件成就所發生的法律效力不同,條件分為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2、根據法律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可將條件分為肯定條件和否定條件。

7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的根據。

80、期限的種類:根據所附期限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將期限分為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

81、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82、無效民事行為的種類: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6、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經濟合同。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83、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民事的行為。

8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種類: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民事行為的重要事項產生的認識,并且基于該認識進行的民事行為,又稱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的特點是: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誤解僅限于對內容的誤解,不包括行為動機的誤解。2、重大誤解一般是由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如果屬于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則不屬于重大誤解行為。3、誤解與所實施的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即因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產生了誤解,進行了表面上真實而實際上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誤解的表現形式:1、對民事行為性質的誤解。2、對標的物的誤解。3、對價金的誤解。4、對當事人的誤解。5、由傳話人的錯誤傳達而造成的誤解。

(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民事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違背公平原則的民事行為。

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的特點是:1、行為結果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則獲得了正常情況下不應獲得的額外利益,即雙方的利益差距懸殊。2、不利方當事人所為的民事行為不是出于真實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3、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必然產生當事人一方嚴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結果,違背了等價有償和公平原則,故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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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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