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必須有損害事實,即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利受到侵害;
?。?)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合法行為導致他人權利受侵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聯系。
區(qū)別原因和條件: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系是法律上的因果聯系,即合乎規(guī)律、必然的聯系,具有因果關系的邏輯性;
如果原因和結果之間僅存在偶然的聯系,行為只是發(fā)生損害結果的條件。
例如:往地下扔煙頭引起火災。
區(qū)別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結果的發(fā)生由多種原因引起,為"多因一果".在眾多原因中有的起主要的、決定性的作用;有的起次要的、非決定性作用。區(qū)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對于正確確定民事責任的大小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例如:質量不合格種子導致農作物減產。
主要原因:種子發(fā)芽率低;
次要原因:農民第一次使用經驗不足;
氣候原因;
施肥不當;
管理不充分。
區(qū)別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直接原因:沒有介入其他人的行為,而直接引起結果發(fā)生的原因;
間接原因:通過其他人行為的介入,而間接引起結果發(fā)生的原因。
例如:罐頭食品在保質期內變質。
直接原因:罐頭食品本身含細菌超標,密封不嚴;
間接原因:冷藏室溫度超標;
停電導致冷凍間斷;
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間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區(qū)別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主要意義在于,揭示損害事實發(fā)生的客觀過程,以便對案情作出正確判斷,從而正確認定責任的大小。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對其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fā)生,以至侵權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
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因為粗心大意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侵權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
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民事責任時,一般以有無過錯為必備條件,而不以故意或過失論責。但是,在混合過錯時,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對確定侵權人責任的大小有重要意義。
?、?nbsp;關于推定過錯:如前所述,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在受害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受害人能夠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且為加害人的行為所致,而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過錯,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推定過錯的方法,只適用于法律有規(guī)定的情況。
?、?nbsp;關于共同過錯:是指二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行為人均有過錯,造成同一個損害后果發(fā)生的情況。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共同過錯造成侵權的,根據行為人過錯程度確定其分擔民事責任的大小。
?、?nbsp;混合過錯:是指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既有加害人的過錯,也有受害人的過錯,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過錯的情況。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對于混合過錯的情況,應當根據行為人過錯程度確定其如何分擔民事責任。
④ 一般過錯:又稱一般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因為輕信能夠避免,以至侵權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
?、?nbsp;重大過錯:又稱重大過失或粗心大意的過失,是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權利的后果,因為粗心大意沒有預見到,以至侵權結果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
在共同過錯和混合過錯中,區(qū)分一般過錯和重大過錯,對于確定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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