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所確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承擔民事責任方面的具體體現。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相關新聞] 2009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民事責任講義
更多2009年成人高考信息請訪問:成人高考網 成人高考網校 成人高考論壇
(責任編輯:vstara)
微信公眾號
網校手機版
工作時間:8:30 - 22:00
4000-18-8000
E-mail:800@wangxiao.cn
Copyright ? 2003 - 2022 m.mining4afric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大英才(北京)網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新出發京字第豐180113號 京B2- 20201340 京ICP備10212420號-1 京公安備11010602000551號 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