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1.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2)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3)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釋】上述三種情形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表3-2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具體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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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生效 |
(1)房屋買賣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3)不動產的抵押 |
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
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
(1)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地役權 (3)宅基地使用權 |
可以不登記 |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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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