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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點13

發表時間:2012/11/5 14:33:20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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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1.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形

(1)登記生效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釋】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

(2)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3)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解釋】上述三種情形的物權變動雖不以登記為要件,但獲得權利的主體在處分該物權時,仍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表3-2 不動產的物權變動

 

具體情形

登記生效

(1)房屋買賣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3)不動產的抵押

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1)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地役權

(3)宅基地使用權

可以不登記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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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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