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考生復習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這門學科,此處特地整理編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教材相關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P37)。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P39)。
【相關鏈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P37)(2009年原制度單選題、2009年新制度多選題)
1、投資人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解釋】投資人是否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獨資企業法》未作明確規定。
2、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1】(1)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個人財產”出資的,僅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與家庭共有財產沒有關系;(2)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必須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4)如果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注明;未注明的,視為以“個人財產”出資。
【解釋2】個人獨資企業沒有“最低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的法定要求;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
【例題1·單選題】自然人甲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下列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該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樣,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
B、甲只能以其個人財產投資,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C、甲可以根據業務需要,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D、設立后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答案】C
【解析】(1)選項A: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2)選項B: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3)選項D: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例題2·多選題】下列有關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為中國公民
B、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C、有企業章程
D、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答案】ABD
【解析】選項C:個人獨資企業沒有“企業章程”的法定要求。
【例題3·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資人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C、須有企業章程
D、有符合規定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
【答案】AB
【解析】選項CD:企業章程和法定的最低注冊資本在《個人獨資企業法》中未明確規定。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P40)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內部限制(2000年綜合題、2001年單選題、2004年單選題)
(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解釋】考生需要分清對內、對外的效力:(1)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業內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關鏈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例題·單選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1年)
A、該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A
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預習輔導匯總
(責任編輯:x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