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選題
2009年,甲公司決定分立出乙公司單獨經營。甲公司原有5 000萬元,債權人主要包括丙銀行、供貨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債權人。在分立協議中,甲、乙公司約定:原甲公司債務中,對丁公司的債務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擔,其余債務由甲公司承擔,該債務分擔安排經過了丁公司的認可,但未通知丙銀行和其他小債權人( )。
A.丁公司有權要求甲、乙連帶清償其債務
B.丙銀行有權要求甲、乙連帶清償其債務
C.小債權人有權要求甲、乙連帶清償其債務
D.甲、乙公司不得對債務分擔作出約定
參考答案:BC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選項D的說法錯誤;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本題中,由于債權人丁公司認可了清償協議,因此不能再要求甲、乙公司連帶清償其債務,選項A錯誤;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題中,小債權人和丙銀行由于沒有認可該協議,因此可以要求分立后的甲、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選項B、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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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