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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專業階段《經濟法》試題及參考答案

發表時間:2011/9/22 14:56:36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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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歷年真題一、單項選擇題(本題型共20小題,每小題1分,共20分,每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從每小題的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你認為正確的答案,在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用2B鉛筆填涂相應的答案代碼。答案寫在試題卷上無效。)

1.2007年3月,甲公司出聘用乙為業務經理,委托其負責與丙公司的業務往來。2008年4月,甲公司將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業經理的身份,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與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下列關于該買賣合同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合同無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變更、可撤銷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法律基礎知識的“表見代理”知識點。

2.下列關于除斥期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B.除斥期間為可變期間

C.撤銷權可適用除斥期間

D.如果當事人未主張除斥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選項A表述錯誤;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選項B表述錯誤;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院均應主動審查,選項D表述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法律基礎知識的“除斥期間”知識點。

3.某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下列約定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普通合伙人以現金出資,有限合伙人為勞務出資

B.合伙企業成立后前三年的利潤全部分配給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甲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D.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1人、有限合伙人99人組成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有限合伙企業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選項A表述錯誤。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選項B就是“合伙協議約定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符合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選項C表述錯誤。有限合伙企業一般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選項D表述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有限合伙企業”知識點。

4.甲外國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乙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并構成對乙公司的實際控制,下列關于該戰略投資行為應當履行的相關外部程序的表述中,符合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的是( )

A.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就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原則批復;轉讓完成后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B.取得商務主管部門就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原則批復;將股份轉讓協議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轉讓完成后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C.獲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 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轉讓完成后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D.獲得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轉讓完成后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規定。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構成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按照法定程序獲得批準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經證監會審核無異議后向證交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完成這些手續后,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憑該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外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制度”知識點。

5.下列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表述中,符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章程的內容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章程為準

C.外資企業可以是非法人企業

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不得分立,但是,可以和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并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注冊資本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選項A表述錯誤。合作企業章程的內容與合作企業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合同為準;選項B表述錯誤。外資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形態,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業組織形式;選項C表述正確。在投資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選項D表述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知識點。

6.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當公司出現特定情形,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下列各項中,屬于此類特定情形的是( )。

A.甲公司連續2年嚴重虧損,已頻臨破產

B.乙公司由大股東控制,連續4年不分配利潤

C.丙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矛盾,持續3年無法召開股東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D.丁公司2年來一直拒絕小股東查詢公司會計賬簿的請求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解散的原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1)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公司法律制度的“公司解散原因”知識點。

7.下列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B.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可以決定公司合并事項

C.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D.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全部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國有獨資公司的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選項B表述錯誤。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項C表述錯誤。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選項D表述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公司法的“國有獨資公司”知識點。

8.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10年12月20日,公司發布公告說明的下列事項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在首次公開發行股份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10年12月21日起可以轉讓,但每年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

B.公司發起人在公司成立時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2010年12月21日起可以對外轉讓

C.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同意公司視股價情況收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用于未來1年內獎勵本公司職工

D.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同意接受債務人乙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為擔保其債務履行的質押權標的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選項A表述錯誤;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選項B表述錯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選項D表述錯誤;公司為了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收購比例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選項C表述正確。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公司法的“股份轉讓的限制”知識點。

9.甲上市公司擬非公開發行股票,其發行方案的下列內容中,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對象為20名機構投資者

B.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對象中包括乙信托公司管理的一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C.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得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D.投資者在本次非公開發行中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轉讓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選項A表述錯誤。信托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選項B表述錯誤。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除特定的發行對象,12個月內不得轉讓;選項D表述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證券法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知識點。

10.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機關是( )。

A.各級財政部門

B.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C.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D.各級商務主管部門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機關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知識點。

11.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權的是( )。

A.甲為乙修理汽車,乙拒付修理費,待乙前來提車時,甲將該汽車扣留

B.甲為了迫使丙償還欠款,強行將丙的一輛汽車拉走

C.甲為丁有償保管某物,保管期滿,丁取走保管物卻未付保管費。于是,甲謊稱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誤,要求丁送回調換。待丁送回該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費

D.甲為了確保對戊的一項未到期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還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留置權。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選項BC中不是“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不構成留置權。留置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債務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義務”,選項D中是“未到期”,不構成留置權。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物權法律制度的“留置權”知識點。

12.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貨物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甲公司將貨物送至丙公司,經丙公司驗收合格后,乙公司應付清貨款。甲公司在送貨前發現丙公司已瀕于破產,遂未按時送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應向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應向乙公司、丙公司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D.甲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的履行。首先,題目中甲濫用不安抗辯權(題目中并不是“債務人”履行能力有問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構成違約。其次,題目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是甲向乙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向丙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合同的履行”知識點。

13.甲公司欠乙公司500萬元貨款未付。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與丙公司訂立協議,約定將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該筆債務轉移給丙公司承擔。下列關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債務承擔協議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經乙公司同意才能生效

B.通知乙公司即可生效

C.直接生效

D.直接生效,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對乙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合同債務的轉移。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合同債務的轉移”知識點。

14.根據外匯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外匯收支活動中,應當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是( )。

A.美國駐華大使洪某在華任職期間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住在上海美國公民湯姆,出租其在美國的住房獲得的租金

C.美國花旗銀行倫敦分行在香港的營業所得

D.正在中國短期旅行的美國彼得,得知其在美國購買的彩票中了300萬美元的大獎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選項A是外國駐華外交人員,不當選。選項B是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當選。選項C是境外機構在“境外”的外匯收支,不當選。選項D中外國人是“短期旅行”,沒有“連續居住滿1年”,不是“境內個人”,也不是在“境內”的外匯收支,不當選。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外匯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知識點。

15.下列關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制度的管理環節中,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職責范圍的是( )

A.QFII資格的審定

B.投資額度的審定

C投資工具的確定

D持股比例的限制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QFII制度中,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投資額度的審定、資金匯出入和匯兌管理等。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知識點。

16.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填寫結算憑證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

A.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B.結算憑證的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不予受理

C.結算憑證金額須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兩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寫為標準

D.少數民族地區根據實際需要,結算憑證金額大寫可以使用少數民族文字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支付結算的特征。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選項C表述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支付結算的特征”知識點。

17.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銀行結算賬戶中,可以辦理現金支取的是( )

A.基本存款賬戶

B.一般存款賬戶

C.財政預算外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D.期貨交易保證金專用存款賬戶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一般存款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銀行結算賬戶的用途”知識點。

18.根據專利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成為專利權客體的是( )

A.外科大夫甲發明的手術新方法

B.數學家乙發明的能夠運用新計算方法的教學用具

C.天文學家丙發現的一顆新的小行星

D植物學家丁通過雜交方法培育的新物種

【答案】B

【解析】選項A是“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授予專利權。選項C是“科學發現”,不能授予專利權。選項D是“動物和植物品種”,不能授予專利權。雖然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進行智力活動的設備、裝置或者根據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設計制造的儀器、用具等,如果具備專利條件,可以被授予專利權;選項B當選。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專利權客體”知識點。

19.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行為中,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是( )。

A.甲因其所居住小區內的超市過于吵鬧,影響其休息,遂捏造該超市出售偽劣商品的事實并進行散布,導致該超市營業額嚴重下降

B.乙家俱制造企業將產自中國的家俱產品的原產地標注為意大利

C.丙歌廳見與其相鄰的另外一家歌廳價格低、服務好、客源多,遂雇傭打手上門尋釁滋事,進行威脅

D.入夏前,丁商場為了籌集資金購進夏裝,以低于進貨價的價格甩賣了一批庫存的羽絨服

【答案】B

【解析】選項A不是“詆毀競爭對手”,不是不正當競爭。選項B是“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屬于仿冒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選項C不是不正當競爭,是侵權行為。選項D是“有正當理由”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不是不正當競爭。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競爭法律制度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知識點。

20.某行業協會的全體會員企業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85%。由于近期原材料漲價影響了行業利潤,該協會遂組織召開了由會員企業領導人參加的“行業峰會”,與會代表達成了提高產品價格的共識。會議結束后,該協會向全體會員企業印發了關于提高本行業產品價格的通知,明確要求會員企業統一將產品價格提高了15%。接到通知后,會員企業按要求實施了漲價。根據反壟斷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行業協會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B.行業協會實施了經營者集中行為

C.行業協會實施了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

D.行業協會實施了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行為

【答案】D

【解析】《反壟斷法》要求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禁止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訂立或實施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競爭法律制度的“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知識點。

二、多項選擇題(本題型共12小題,每小題1.5分,共18分。每小題均有多個正確答案,請從每小題的備選答案中選出你認為正確的所有答案,在答題卡相應位置上用2B鉛筆填涂相應的答案代碼。每小題所有答案選擇正確的得1.5分;不答、錯答、漏答均不得分。答案寫在試題卷上無效。)

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有( )。

A.刑滿釋放的無業人員甲

B.某民營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乙

C.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個體工商戶丙

D.一年前曾擔任過某破產清算企業的總經理并對其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現為某企業銷售人員的丁

【答案】ACD

【解析】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選項D是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可以擔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投資人資格”知識點。

2.甲國有獨資公司與乙外方投資者共同設立了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甲擬將所持丙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乙。丙的經營范圍屬于我國外資企業法律制度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下列關于丙股權變更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甲擬轉讓的丙股權,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評估作價

B.甲向乙轉讓其所持丙股權,須經商務部批準

C.甲和乙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

D.甲和乙之間的股權轉讓獲批后,須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答案】BCD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審批機關為批準設立該企業的審批機關,如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且該企業從事外資企業法律制度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商務部批準,因此選項B的說法正確;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生效,因此選項C的說法正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登記機關為原登記機關,經商務部批準的股權變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此選項D的說法正確;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股權變更”知識點。

3.上市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屬于證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增發股票的有( )

A.公司在3年前曾經公開發行過可轉換公司債券

B.公司現任監事在最近36個月內曾經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C.公司在前年曾經嚴重虧損

D.公司現任董事因涉嫌違法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答案】BCD

【解析】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因此選項B構成障礙;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因此選項B構成障礙;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因此選項D構成增發股票的障礙。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證券法的“增發股票法定障礙”知識點。

4.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權利有( )

A.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B.參與基金財產的投資決策

C.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D.申請贖回持有的基金份額

【答案】ACD

【解析】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7)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8)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證券法的“開放式基金”知識點。

5.下列關于涉及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決策的表述中,符合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國有獨資企業進行大額捐贈,應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B.國有獨資公司進行重大投資,可由董事會決定

C.重要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分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向其委派參加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D.國家出資企業改制,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答案】BCD

【解析】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選項A的表述錯誤;國有獨資企業進行大額捐贈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以外,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重大事項的決策”知識點。

6.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滿,乙有意將該住房出售。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乙應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甲,甲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B.如果乙對甲隱瞞情況,將房屋出售給丙,甲可以主張乙、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C.如果甲放棄優先購買權,當丙購得該住房成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滿,也有權要求甲立即遷出該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購買該住房,則甲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案】AD

【解析】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因此選項A的表述正確;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選項D的說法正確。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分則)的“租賃合同”知識點。

7.甲公司欲購乙公司生產的塔吊,因缺乏資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資租賃。由于塔吊存在質量問題,吊裝的物品墜落并砸傷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產修理。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正確的有( ).

A.甲公司無權請求丙公司賠償修理塔吊的費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質量問題并發生事故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應當對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D.丁可以請求丙公司賠償損失

【答案】AB

【解析】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因此選項A的表述正確,選項D的說法錯誤;融資租賃合同雖具有租賃的性質,但其目的是融資,因此應當根據融資租賃的這個特點把握。如合同解除、標的物維修、標的物質量瑕疵及風險承擔等問題原則上均與出租人無關。此時承租人還是要依照租賃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因此選項B的說法正確,選項C的說法錯誤。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分則)的“融資租賃合同”知識點。

8.下列各項中,屬于資本項目下外匯收支的有( )。

A.境內居民吳某投資B股所得股息

B.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收購美國摩根士丹利公司股權的價款

C.日本政府向我國地震災區提供的經濟援助

D.世界銀行向中國政府提供的農業項目貸款

【答案】BD

【解析】投資收益主要是利息、紅利等屬于經常項目,因此選項A屬于經常項目;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在資本項目下發生的外匯,即資本項目外匯。經常轉移也稱單方面轉移,是資金或貨物在國際間的單向轉移,不產生歸還或償還問題。具體包括個人轉移和政府轉移,前者指個人之間的無償贈與或賠償等,后者是指政府之間的軍事、經濟援助、賠款、贈與等,因此選項C是屬于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外匯管理法律制度的“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知識點。

9.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貸記卡計息和收費的表述中,錯誤的有( )。

A.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用卡時,可全額享受最長不超過60天的免息還款期待遇

B.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可享受最低還款額待遇,但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支取現金額的20%

C.貸記卡持卡人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可全額享受最長不超過60天的免息還款期待遇,但發卡銀行應當按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超限費

D.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不計付利息

【答案】ABC

【解析】貸記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應當支付現金交易額或透支額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因此選項B的表述錯誤;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因此選項C的表述錯誤;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因此選項D的說法正確。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貸記卡”知識點。

10.根據商標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成為商標權主體的有( )。

A.自然人

B.公司

C.合伙企業

D.公益組織

【答案】ABCD

【解析】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的主體范圍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商標權主體”知識點。

11.根據商標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行為中,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有( )。

A.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B.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C.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D.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答案】ABC

【解析】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的“侵犯商標專用權情形”知識點。

12.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反壟斷審查并作出是否禁止該集中的決定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應主要考慮一些經濟因素。下列各項中,屬于該類經濟因素的有( )。

A.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市場的控制力

B.相關市場的集中度

C.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D.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的影響

【答案】ABCD

【解析】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機構主要考慮下列因素:(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市場的控制力;(2)相關市場的集中度;(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競爭法律制度的“經營者集中審核”知識點。

三、案例分析(本題型共6小題,其中第1小題、第2小題7分、第3小題7分、第4小題12分、第5小題12分、第6小題17分。其中第2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選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7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須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為12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7分。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1.2010年1月,注冊會計師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性質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協議中約定:(1)甲、丙分別以現金300萬元和50萬元出資,乙以一套房屋出資,作價200萬元,作出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2)會計師事務所的盈虧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和承擔;(3)甲負責執行合伙事務。

2011年2月,乙擬將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A。丙表示同意,甲則對乙擬轉讓的財產份客主張優先購買權,乙以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優先購買權為由予以拒絕。

2011年3月,丙在為B公司提供審計服務時,因重大過失給B公司造成300萬元損失。該會計師事務所現有全部財產價值250萬元,其中,乙用于出資的房屋變現價值為230萬元。該會計師事務所在將全部財產用于賠償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萬元賠償金。丙則認為,合伙協議的約定合伙人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虧損按照各自出資比例承擔,自己不應對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承擔全部責任。乙認為其對此債務只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而其出資的房屋已經升值,目前變現價值為230萬元,故丙應退還其30萬元。

2011年5月,因會計師事務所在北京的業務量下降,甲提出將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經營地點遷至上海。在合伙人會議上,乙對此表示贊同,丙則反對。甲、乙認為,其二人人數及所持出資額均超過半數,且合伙協議對此無特別約定,于是作出遷址決議。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對乙擬轉讓給A的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有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并說明理由。

(3)丙是否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并說明理由。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享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規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合伙協議并沒有其他約定,因此合伙人甲享有優先購買權。

(2)乙無權要求丙退還30萬元。根據規定,合伙人出資后,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伙人。

(3)丙應當單獨承擔對B公司剩余50萬元的賠償責任。根據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所以有責任的合伙人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剩余50萬繼續清償。

(4)將會計師事務所遷至上海的決議無效。根據規定,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題目中合伙協議對此沒有約定,那么就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合伙人丙反對,所以沒有達成合伙人一致同意,決議無效。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知識點。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其中,甲持有60%股權,乙持有40%股權。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請李某擔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雙方約定,除基本工資外,李某可從公司每年稅后利潤中提取1%作為獎金。同時,A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資20萬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價10萬元出資,其余10萬元出資以李某未來從A公司應分配的獎金中分期繳納。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資。經股東會同意,1月20日,A公司與乙簽訂退資協議,約定A公司向乙返還80萬元出資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萬元后,在股東名冊上將乙除名,同時,A公司宣布減資80萬元,并向債權人發出了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丙接到通知后,當即提出異議,認為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償債務。A公司則以丙的債權尚未到期為由拒絕清償。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資?并說明理由。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丙是否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并說明理由。

【答案】

(1)李某不能以姓名出資。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李某以未來從A公司可分得的獎金分期繳納出資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題目中“以獎金作為出資”無法用貨幣股價而且不能轉讓,所以不能作為出資。

(3)丙以股東出資后不得撤回為由反對乙退資的主張不成立。減資還可以以返還出資方式破費,或者以免除出資務的方式減資者以銷除股權或者股份的方式減資。本題中,A公司如果依法定程序減資后再銷除乙的股權是允許的。

(4)丙有權要求A公司清償未到期債務。根據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公司法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退資和償還債務”知識點。

3.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據上背書和簽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遂提出異議。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要求乙公司退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票據到期時,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進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銀行拒絕付款后向甲公司進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將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的行為屬于票據法上的什么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案】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所以題目中“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這一理由不成立。

(2)戊可以向甲公司、A銀行、丁公司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首先,票據關系成立后,就與票據基礎關系相分離。票據基礎關系的無效、解除不影響票據關系。其次,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即使票據債務人甲行使對人抗辯權,也只能針對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而不能針對背書轉讓后的持票人戊公司。

(4)丙公司的行為屬于偽造票據簽章。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票據法律制度的“票據抗辯、追索權”知識點。

4.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債權人提出的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鑒于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雙方約定,戊公司應于201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價款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書,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

(3)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

(4)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并說明理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管理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根據規定,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如果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而題目中是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1年以前”,所以不能撤銷。

(2)丙公司不能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根據規定,如破產人僅作為擔保人為他人債務提供物權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因此題目中,甲丙之間,甲公司是抵押人,并不是主債務人,所以丙就抵押物受償后,不足的部分不能找抵押人甲清償,而是找主債務人乙清償。

(3)丁公司不能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這是一般取回權,其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債務人賣出或滅失,權利人的取回權便隨之消滅,一般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但是,如果轉讓其財產的對待給付財產尚未支付或存在補償金如保險賠款等,該財產的權利人還有權取回代償物,這就是代償取回權。題目中,機床已經賣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時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而不能取回原物(機床)。

(4)丁公司不能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在本題中,戊公司受讓丁公司機床的價格合理,戊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對價的受讓人,已經交付標的物,構成善意取得。所以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丁公司不能要求撤銷。

(5)丁公司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根據規定,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債務人賣出或滅失,權利人的取回權便隨之消滅,一般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但是,如果轉讓其財產的對待給付財產尚未支付或存在補償金如保險賠款等,該財產的權利人還有權取回代償物,這就是代償取回權。題目中,機床已經賣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時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即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

(6)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所以保證人庚公司還是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企業破產法的“撤銷權、取回權、和解協議”等知識點。

5.2006年7月10日,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以500萬元的價格向乙購買一套精裝修住房。當日,甲支付了40萬元定金,乙將房屋交付給甲。雙方約定:甲應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應在收到余款后兩日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7月15日,當地突降特大暴雨,該房屋被淹沒,損失額達60萬元。甲認為該損失應當由乙承擔。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時直接扣除60萬元,僅付400萬元,同時要求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乙收到上述款項后拒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經協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萬元,同日,乙將房屋過戶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將房屋出租給丙,約定租期1年,但雙方未依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期屆滿后,丙將房屋交還甲,但以房屋租賃合同為登記備案因而無效為由,拒絕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與丁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價款600萬元。丁依約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價款,甲將房屋鑰匙交給丁。但甲與丁在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機構因電腦系統發生故障停止辦公,申請未被受理。因丁需緊急出差,雙方遂約定待丁回來之后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間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房屋。甲同意,即刻與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雙方于4月15日辦理完畢過戶登記手續。

4月20日,丁出差歸來。要求甲盡快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甲告知丁已將房屋賣給他人,愿意退還600萬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當即拒絕,堅持要甲辦理過戶手續。2008年5月10日,丁在確悉房屋已過戶至戊名下時,以自己與甲訂約在先,甲、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要求甲、戊退還房屋。戊則認為,由于甲、 丁未辦理過戶手續,所以他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發生效力。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提出的6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甲于2006年8月1日向乙支付400萬元房款后,乙是否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并說明理由。

(3)甲與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4)甲與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并說明理由。

(5)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戊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6)丁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返還房屋,能否得到支持?并說明理由。

(7)丁對甲的訴訟時效何時屆滿?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提出的60萬元房屋損失應由乙承擔的主張不成立。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當事人未對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轉移進行約定,因此,應該自交付之日起毀損滅失的風險發生轉移,此時應該由乙承擔房屋損失。

(2)乙有權拒絕為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根據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為乙公司,其履行不符合甲乙之間合同的約定“付清余款”,此時乙有權拒絕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3)甲與丙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根據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雖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但是丙以該理由確認合同無效不支付租金,人民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

(4)甲與丁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發生效力。根據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約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題中,甲與丁依法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此時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

(5)甲與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根據規定,戊是善意的買受人,其與甲依法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戊能夠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題中,戊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并且已經支付了對價而且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的第三人,此時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6)丁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甲返還房屋,不能得到支持。根據規定,在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多重買賣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買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請求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在本題中,由于戊已經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丁不能請求甲返還房屋,但有權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7)于2010年5月10日屆滿。根據規定,丁對甲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丁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2008年4月20日)起計算;但是,2008年5月10日丁要求甲、戊退還房屋,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此時訴訟時效重新從2008年5月10日開始計算。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合同法的“標的物風險轉移、商品房買賣”等知識點。

6.某機構投資者對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進行調研時,發現A公司如下信息:

(1)甲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通過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擔任A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經董事會決議(甲回避表決),A公司為B公司向C銀行借款400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發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銀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還,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A公司為此向C銀行支付了4000萬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間連續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A公司為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要求甲賠償A公司因承擔保證責任造成的損失,甲則辯稱:乙在起訴前未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書面請求,故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的起訴。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擬于4月1日召開年度股東大會。董事會推薦了3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其中,候選人因為B公司財務主管,候選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會書面提出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要求罷免甲的董事職務。A公司董事會當即拒絕將該臨時提案列為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3月25日,乙聯合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8%的股東張某,共同公告擬于4月1日在同一地點召開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4月1日,A公司的兩個“股東大會”在同一酒店同時召開。出席“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35%;出席“臨時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A公司股份總額為40%。后者通過了對甲的董事罷免案,并選舉乙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與乙達成股權轉讓協議。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聯合公布了該協議內容:B公司將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轉讓給乙,轉讓后B公司所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時,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擬另行收購A公司已發行股份的4%。隨后,甲辭職,乙被股東大會選舉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又通過決議,決定購買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權,該交易金額達到A公司資產總額的20%。上述兩項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營業務轉換為汽車零配件生產。

(7)在上述兩項股權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價均出現了異常波動。經調查發現:乙借用他人賬戶,于2010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間大量買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會開會期間,電話委托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A公司秘書庚在電梯中聽到公司高管議論公司重組事宜后,于12月3日買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場環境影響,上述人員買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獲利,其中,乙賬面虧損達3億元;戊賬面虧損2萬元;庚已賣出股票,虧損2000元。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乙是否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別說明理由。

(3)丙、丁是否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并分別說明理由。

(4)2010年3月24日,乙提出的臨時提案是否應被列為A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事項?4月1日,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別說明理由。

(5)乙在受讓B公司轉讓的A公司27%的股份時,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6)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會通過的購買乙所持D公司股權的決議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7)乙、戊、庚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

(1)A公司董事會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決議無效。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題目中是A公司為自己的股東B公司提供擔保,而由董事會決議,所以該決議無效。

(2)①乙不具備對甲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題目中,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底期間連續買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達到3%。股東乙持股比例符合規定,但持股時間不符合“連續180日以上”的規定。

②甲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乙起訴的理由成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題目中股東乙沒有通過“監事會”,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訴,不符合規定。

(3)①丙不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根據規定,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題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丙在B公司任職,則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②丁不符合A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根據規定,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題目中,丁持有A公司股份總額1%的股份,所以丁不能擔任獨立董事。

(4)①乙的臨時提案不應當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題目中乙的提案不是“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所以不應列入股東大會審議事項。②乙與股東張某共同召集A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不合法。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題目中沒有經過“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召集程序,所以不符合規定。

(5)乙向A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收購4%的股份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6)董事會該決議無效。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題目中,A公司購買C公司股權的金額已經達到資產總額的25%,又購買D公司股權,此時是1年內購買重大資產的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而題目中是董事會決議,所以該決議無效。

(7)乙、戊、庚均存在內幕交易行為。根據規定,發行人的董事(乙、戊)、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庚)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該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否則構成內幕交易。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公司法律制度與證券法律制度的“上市公司擔保、獨立董事、股東代表訴訟、股東大會的召集、上市公司收購、內幕交易”等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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