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考點11】入伙
1.普通合伙人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考點12】退伙
1.普通合伙人
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考點13】合伙人的性質轉變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考點14】當然退伙和除名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
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喪失償債能力√×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否則退伙×
【考點15】財產繼承
1.普通合伙人
(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3)如果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2.有限合伙人
無論其繼承人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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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