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選題
外國公司甲與中國公司乙共同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丙。丙企業成立后,乙公司按合同規定繳清了出資,但甲公司未能按合同規定繳清出資。乙公司遂向甲公司發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個月后甲公司仍未繳清出資。下列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甲公司的行為視同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丙企業
B.乙公司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丙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承擔甲公司在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C.乙公司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丙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的投資者,審批機關有權吊銷對丙企業的批準確性證書
D.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賠償因其未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守約方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的,審批機關有權吊銷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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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