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承兌
【解釋】付款人只有對匯票進行承兌后,才成為匯票上的主債務人。
1.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解釋】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2.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付款人在3日內不作承兌與否表示的,則應視為拒絕承兌。
3.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承兌的法律效力
(1)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2)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相關鏈接1】如果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相關鏈接2】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自到期日起2年。
5.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四)票據保證
1.記載事項
(1)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2.票據保證是一種書面形式,必須作成于匯票之上(保證人在票據上記載“保證”字樣并“簽章”),如果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相關鏈接】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匯票質押。
3.保證責任
(1)匯票保證人的票據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
(2)如果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保證人的債務(即保證責任)也將歸于無效。
(3)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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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