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合題
1、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不動產相關的增值稅稅率為11%。甲公司對其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
20×4年1月1日,甲公司自A公司購入一項房地產,購買價款4 0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0年,預計凈殘值為0,甲公司購入后將其作為辦公樓使用,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20×6年1月1日,甲公司與B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此項房屋出租給B公司,租金為每年300萬元,租期為2年,租金于每年年末支付。該項合同于當日生效。甲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出租當日,該項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4 500萬元。
20×6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5 000萬元;20×7年12月31日,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5 300萬元。
20×7年12月31日,租賃期屆滿,甲公司收回該項投資性房地產。20×8年1月1日,甲公司將其對外出售,售價為5 500萬元,款項已收到,存入銀行。假定不考慮所得稅的影響因素。
<1> 、編制自用房地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的會計分錄。
<2> 、編制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會計分錄。
<3> 、計算甲公司20×7年應確認的損益的金額。
<4> 、編制20×8年1月1日甲公司處置該項房地產的會計分錄,并計算甲公司應確認的處置損益。
相關關注: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