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稅收立法與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一)稅收立法原則
1.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2.公平原則;
3.民主決策的原則;
4.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5.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二)稅收立法機關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
舉例: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授權立法
舉例: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暫行條例
3.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
舉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4.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地方性法規
在我國,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有關稅收的地方性法規。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稅收部門規章
舉例:財政部頒發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稅收地方規章
舉例:國務院發布實施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性稅種暫行條例,都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三)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稅法體系中各稅法按立法目的、征稅對象、權限劃分、適用范圍、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不同類型。
1.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2.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3.按照稅法相關稅種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五種:
(1)商品和勞務稅稅法。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法。
(2)所得稅稅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
(3)財產、行為稅稅法。包括房產稅、印花稅等稅法。
(4)資源稅稅法。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5)特定目的稅稅法。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等。
4.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由于政治經濟條件和政治條件目標不同,稅收制度也有著或大或小的差異。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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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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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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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實體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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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勞務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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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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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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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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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和行為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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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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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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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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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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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船舶噸稅和煙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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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程序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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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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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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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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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海關法》及《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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