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重點)
(一)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職權范圍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相同。注意記憶上市公司職權。
1、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l/3時;
(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l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相關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召開。
【例題】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本題中,選項A由于董事人數不足法律規定的最低人數“5人”,因此應該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項C最大股東李某持有股份超過了10%,因此可以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3、股東大會的決議(重點)
(1)普通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特別事項: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內容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相關內容: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累積投票制
(1)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2)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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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