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1、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出現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的事實,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債權人提出的對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對其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實:
(1)2010年1月7日,鑒于與乙公司之間的長期業務合作關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一臺,價值2.5萬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設備作抵押,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萬元貨款提供了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清償所欠丙公司貨款。2010年3月30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甲公司將抵押設備依法變現70萬元,價款全部用于償還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萬元貨款未得到清償。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與丁公司訂立合同,從丁公司處租賃機床一臺,雙方約定:租期1年;租金5萬元。當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萬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隱瞞事實,以機床所有人的身份將該機床以2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戊公司,雙方約定,戊公司應于201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當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機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還其出租給甲公司的機床時,得知機床已被甲公司賣給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萬元價款的事實。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銀行借款100萬元,期限1年,庚公司為該筆借款向A銀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請的一項國家一類新藥獲得批準證書,經營出現轉機,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同時提交了和解協議草案。人民法院審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請,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債權人會議通過了和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除對甲公司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外,其他債權人均按30%的比例減免甲公司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擔清償責任:甲公司與主要債權人建立戰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協議執行完畢。A銀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萬元借款本息申報債權后,通過和解程序獲償70%。隨后,A銀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清償其剩余30%未獲償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絕,理由是:A銀行等債權人已與甲公司達成減免債務和解協議,主債務減免后,保證債務亦應按相應比例減免。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 、管理人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向乙公司贈送復印機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 、丙公司是否有權就其未獲清償的10萬元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償還?并說明理由。
<3> 、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返還機床?并說明理由。
<4> 、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與戊公司之間的機床買賣行為?并說明理由。
<5> 、丁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戊公司將20萬元機床價款直接支付給自己?并說明理由。
<6> 、庚公司拒絕對A銀行未獲清償的30%借款本息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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