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
知識點2:契稅法
一、契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契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對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屬于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納稅。
二、征稅對象
(一)一般規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2、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4、房屋贈與;5、房屋交換;6、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二)特殊規定:以下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①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企業,免契稅)
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③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④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⑤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典型例題]根據契稅的有關規定,有些特殊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也將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行為征收契稅。這些特殊方式有(ABC)。(2002年考試題)
A.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
B.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
C.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D.企業分立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典型例題]下列各項中,應當征收契稅的有(ABC)。(2005年考試題)
A.以房產抵債 B.將房產贈與他人 C.以房產作投資 D.子女繼承父母房產(法定繼承免征契稅)
三、納稅義務人與稅率
(一)納稅義務人: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
(二)稅率:契稅采用幅度比例稅率3%-5%,具體執行稅率由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在幅度內確定。
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時,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時,由征收機關參照相應的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時,以交換的差額為計稅依據。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房屋附屬設施權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6、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法定繼承人除外),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7、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典型例題]下列各項中,契稅計稅依據可由征收機關核定的是(C)。(2005年考試題)
A.土地使用權出售
B.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C.土地使用權贈與
D.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適用稅率
[典型例題1]某公司2003年發生兩筆互換房產業務,并已辦理了相關手續。第一筆業務換出的房產價值500萬元,換進的房產價值800萬元;第二筆業務換出的房產價值600萬元,換進的房產價值300萬元。已知當地政府規定的契稅稅率為3%,該公司應繳納契稅(B)。
A.0萬元 B.9萬元 C.18萬元 D.33萬元
【答案解析】應納契稅=(800-500)×3%=9 (萬)
[典型例題2]居民甲某共有三套房產,2007年將第一套市價為80萬元的房產與乙某交換,并支付給乙某15萬元;將第二套市價為60萬元的房產折價給丙某抵償了50萬元的債務;將第三套市價為30萬元的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若當地確定的契稅稅率為3%,甲某應繳納契稅(A)。
A.0.45萬元 B.1.95萬元 C.2.25萬元 D.2.85萬元
【答案解析】:契稅=15×3%=0.45(萬元)
五、稅收優惠
(一)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稅;
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稅率為1%。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由省級政府確定是否減免;
5、承受荒山等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契稅;
6、外國領使館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二)特殊規定:
1、公司制改造,對整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3、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4、分立企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5、收購國有、集體企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免征契稅。
6、承受關閉、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的,免征契稅。
7、房屋的附屬設施
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8、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典型例題1]下列各項中,可以享受契稅免稅優惠的有(BD)。(2003年考試題)
A.城鎮職工自己購買商品住房
B.政府機關承受房屋用于醫療
C.遭受自然災害后重新購買住房
D.軍事單位承受房屋用于軍事設施
[典型例題2]下列各項中,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契稅的有(BD)。(2006年考試題)
A.農民承包荒山造林的土地
B.銀行承受企業抵債的房產
C.科研事業單位受贈的科研用地
D.勞動模范獲得政府獎勵的住房
六、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當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當天。
(二)納稅期限
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三)納稅地點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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