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2018年1月15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A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甲、乙、丙、丁各以貨幣20萬元作為出資,四人平均分配利潤、分擔風險;由乙執行A企業事務,對外代表A企業;對其他事項無約定。
A企業存續期間,發生如下事實:
(1)2018年2月1日,乙因A企業事務繁忙,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擔任A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2)2018年3月10日,B公司欠A企業的30萬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萬元亦到期(與A企業無關),B公司擬將該債權債務抵銷。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以及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根據本題要點(1),乙聘任戊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根據本題要點(2),B公司能否將該債權債務抵銷?并說明理由。
(3)根據本題要點(2),若丙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欠B公司的30萬元,應如何處理?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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