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1.2017 年 4 月,甲上市公司與乙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會初步擬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資方案(簡稱“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點: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續、承接乙公司全部資產和負債,乙公司注銷,乙公司原股東獲得現金補償。
(2)根據合并雙方審計報告,截至 2016 年年底,乙公司資產總額占甲公司同期經審計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 50%。但該年度乙公司營業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經審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構成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3)出席股東大會并對合并方案投反對票的股東。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有權要求甲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票。
(4)為籌集實施合并所需資金,甲公司擬向本公司控股股東 A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不低于定價基準日的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 80%。具體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A 公司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甲公司董事會根據中介機構的意見修訂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合并決議和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決議。同日,乙公司臨時股東會也通過了合并決議。6 月 15 日,證監會批準甲公司的合并與配套融資方案。
B 銀行對甲公司享有一筆 2018 年 6 月底到期的借款債權。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銀行于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償債請求。甲公司以債務未到期為由,予以拒絕。
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東賈某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乙公司股東會 6 月 1 日通過的合并決議。經查,乙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通過股東,但乙公司并未向賈某發送電子郵件,而是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賈某及其他股東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東會會議并表決。人民法院認為,乙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了賈某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股東周某反對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會郵寄了書面反對意見,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也未委托他人表決。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遭甲公司拒絕,拒絕理由是:只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對合并投反對票的股東,才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2017 年 10 月 7 日,證監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內幕交易。經查,雷某于 2017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購入甲公司股票 10 萬股、20 萬股、40 萬股,并于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賣出,獲利 100 余萬元。根據以上事實,證監會認定雷某的行為違反證券法,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況,本次合并是否構成甲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并說明理由。
(2)方案初稿中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內容,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拒絕 B 銀行償債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乙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5)甲公司拒絕周某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6)計算雷某因短線交易所獲利潤時,應當以多少股份數為基礎?并說明理由。
(7)雷某短線交易所獲利潤應當歸誰所有?
2.2017 年 4 月,申請執行人 B 公司請求甲地級市乙縣人民法院執行人 A 公司(住所地為丙地級市丁縣)位于乙縣的 X 房產。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A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 A 公司書面同意,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同年 5 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確定受理 A 公司破產案件。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查明下列事實:
(1)A 公司在 X 房產上為其所欠 B 公司 300 萬元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抵押時,X 房產的市場價值約為 350 萬元,現該房產市場價值約為 400 萬元。除上述抵押外。該房產上沒有其他權利負擔。
(2)2016 年 8 月,A 公司因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與 C 公司約定。A 公司從當年 9 月開始每月從 C 公司采購原材料,貨款按季度結算,A 公司以其專用存款賬戶質押擔保。之后,A 公司依約提供了質押擔保。破產案件審理中,其他債權人提出,A 公司為 C 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 1 年內,因此,管理人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在破產案件審理期間,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及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A 公司資產超過負債。A 公司認為破產原因消失。希望通過變賣部分不動產清償債務。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要求:
(1)乙縣人民院移送的 A 公司破產案件,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的規則,應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并說明理由。
(2)乙縣人民法院在作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前,應當履行何種審核程序?
(3)X 房產應以多少財產價值計入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并說明理由。
(4)A 公司為 C 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應否撤銷?并說明理由。
(5)對于 A 公司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3.A 公司為支付向 B 公司購買的鋼材貨款,向 B 公司簽發了一張以甲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 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甲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上簽章,B 公司收到匯票后背書轉讓給 C 公司,用于償還所欠租金,C 公司為履行向 D 中學捐資助學的承諾,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 D 中學,并在匯票上注明“不得轉讓”字樣,D 中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 F 公司,用于償付工程款,應 F 公司的要求,D 中學請 E 公司出具了擔保函,承諾就 D 中學對 F 公司的票據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未在票據上作任何記載。
A 公司收到鋼材后,發現存在重大質量瑕疵,完全不符合買賣合同約定及行業通行標準,無法使用。
F 公司于匯票到期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 A 公司未在該行存入足夠資金為由拒付。
F 公司遂向 A、B、C、E 公司追索,A 公司稱,因鋼材存在重大質量瑕疵,B 公司構成根本違約,已向 B 公司主張解除合同,退還貨款,故不應承擔任何票據責任,C 公司匯票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銀行拒絕向 F 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 公司拒絕向 F 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C 公司拒絕向 F 公司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E 公司應否承擔票據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4.2016 年 6 月 6 日,甲與乙簽訂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間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 4 日,甲為乙出具了授權委托書,載明乙有權代理甲處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權期間為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月 31 日。
2016 年 8 月 1 日,乙以甲名義與丙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租期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8年 7 月 31 日,租金每月 2 萬元。2017 年 6 月,該房屋衛生間管道嚴重漏水,丙請求甲維修,甲以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由其承擔維修義務為由拒絕,丙自行維修,花費 2000 元。
2018 年 2 月,甲欲出售該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賃合同,丙以甲無權任意解除合同為由拒絕。2018 年 3 月 5 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況下,與丁簽訂買賣合同,以 800 萬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于丁。為支付房款,2018 年 3 月 11 日,丁與戊、庚簽訂借款合同,分別自戊、庚處借款 500 萬元和 300 萬元,借款期限均為 3 個月。同時,丁還分別與戊、庚約定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 年 3 月 20 日,甲和丁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
隨后,丁為戊、庚辦理了順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記。
2018 年 4 月 2 日,丁以其為房屋所有權人為由,要求丙搬離,丙拒絕,并以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甲與丁的買賣合同無效。
因丁無力償還戊、庚的借款,2018 年 7 月 12 日,戊、庚主張實現抵押權。房屋拍賣所得價款為 720 萬元,戊、庚均要求就拍賣所得價款全額實現自己的債權。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與乙的委托合同何時生效?乙何時取得代理權?并分別說明理由。
(2)衛生間管道嚴重漏水的維修費用 2000 元應當由誰承擔?并說明理由。
(3)甲是否有權解除與丙的租賃合同?并說明理由。
(4)丁是否有權要求丙搬離?并說明理由。
(5)丙是否有權主張甲與丁的買賣合同無效?并說明理由。
(6)戊和庚應如何就房屋拍賣所得價款實現各自的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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