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三)票據權利的補救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補救的必經程序,它僅僅是失票人喪失票據后可以采取的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票據被冒領或騙取。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者程序。
(1)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票據,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系人出示的票據一致的,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4)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判決喪失的票據無效。判決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或者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背書不連續、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有瑕疵);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因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措施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解釋】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據債務人均有權提出對物抗辯,只有享有抗辯權的人才有權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2.對人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解釋】票據債務人只能對基礎關系中的“直接相對人”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進行抗辯,該基礎關系必須是該票據賴以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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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