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案例3】(2010年)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鍍鋅板。為了支付價款,甲公司簽發了一張以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作為承兌人在票面上簽章。為了購買原材料,乙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簽約過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庫存證明等都是虛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該匯票后,即將其背書轉讓給丁公司用于購買天然鉆石,后便杳無蹤跡。
乙公司發現受騙后,向公安機關舉報丙公司涉嫌詐騙。同時,乙公司就背書轉讓的匯票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銀行發出了止付通知,并發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據到期時持票向A銀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絕。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是否有權對丁公司拒絕付款?并說明理由。
(2)當丁公司持票據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3)當乙公司另行對丁公司起訴,請求確認自己為票據權利人時,其請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說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A銀行有權拒絕付款。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應當同時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發出止付通知,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應當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2)當丁公司持票據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票據,如果申報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的票據確屬同一票據,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3)乙公司的請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規定,善意且已付合理對價的正當持票人享有完全的票據權利。在本案中,票據沒有形式瑕疵,丁公司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對價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
【案例4】(2011年)
甲公司為支付貨款,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以A銀行為承兌人、金額為2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A銀行在票據承兌欄中進行了簽章。乙公司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將該票據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據上背書和簽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將該票據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發現票據上無轉讓背書,遂提出異議。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據。之后,丁公司為償付欠款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要求乙公司退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票據到期時,戊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資金不足為由拒絕付款。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拒絕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當事人進行追索?
(3)若戊公司在A銀行拒絕付款后向甲公司進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與乙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尚未解決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4)丙公司將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蓋于背書欄,并直接記載丁公司為被背書人的行為屬于票據法上的什么行為?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案例4答案】
(1)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銀行進行追索。
【解釋】(1)A銀行已經承兌但拒絕付款,戊公司有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2)如果A銀行拒絕承兌,戊公司無權對A銀行進行追索。
(3)甲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戊公司承擔票據責任。根據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4)屬于偽造行為。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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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