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關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經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未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守約方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外國投資者的,審批機關有權吊銷對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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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