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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預習輔導第四章(9)

發表時間:2011/11/11 15:38:44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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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幫助考生復習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這門學科,此處特地整理編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教材相關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2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大會(P143-P144)

1、股東大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還有以下職權:

(1)對上市公司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2)審議上市公司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事項(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解釋】上市公司改變招股說明書募集資金用途的,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董事會不行。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5)審議批準下列對外擔保行為(“1357規定”):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③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⑤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解釋1】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解釋2】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應當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有( )。

A、對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B、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C、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D、決定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1)選項B: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2)選項C:屬于董事會的職權;(3)選項AD: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

【例題2·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中,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有( )。

A、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B、改變招股說明書募集資金用途

C、更換獨立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CD

【解析】選項D: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肯定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

2、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001年綜合題)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2003年多選題)

①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

③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1999年)

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時

B、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東請求時

D、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答案】ABD

【解析】選項A: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1/2,肯定不足2/3。

【例題2·多選題】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為5000萬元,董事會有5名成員。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有( )。

A、董事會人數減至4人時

B、未彌補虧損為1000萬元時

C、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D、持有該公司20%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董事會人數減至4人時,低于法定最低人數5人;(2)選項B:公司未彌補虧損尚未達到股本總額的1/3。

【例題3·多選題】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數減至4人

B、監事陳某提議召開

C、最大股東李某請求召開

D、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1600萬元

【答案】AC

【解析】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選項A正確);(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1/3時(選項D未達到1/3);(3)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選項C超過了10%);(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B單個監事不行)。

(3)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5)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6)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解釋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解釋2】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相關鏈接】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7)累積投票制

①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②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

(8)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

(二)董事會(P145-P146)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相關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

2、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

5、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相關鏈接1】合營企業、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

【相關鏈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6、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2)1/3以上董事提議;

(3)監事會提議。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與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相同。

7、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8、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相關鏈接1】上市公司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做出決議。

【相關鏈接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股東大會】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股東大會對“擔保事項”進行表決時,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應當回避。

【董事會】上市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

9、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10、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

【相關鏈接】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

11、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提議召開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會議的有( )。

A、代表20%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B、40%的董事提議

C、總經理提議

D、監事會提議

【答案】ABD

【例題2·單選題】A、B、C、D、E、F、G為某上市公司的董事。董事A、B、C、D、E、F出席了2008年度第一次董事會會議,G因故未能出席,也未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該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董事A在董事會會議上就該項決議表決時表明了異議,但未將異議記錄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的是( )。

A、董事ABCDEFG B、董事ABCDEF

C、董事BCDEFG D、董事BCDEF

【答案】B

【解析】(1)董事G“未參與”董事會決議,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董事A雖表示異議但未將異議記錄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中,因此,董事A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例題3·多選題】某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有11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與其甲股東簽訂重要采購合同的事項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其中董事李某是甲股東的公司董事長,張某、劉某因故未參加本次會議,表決時有3個董事不同意。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本次會議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該董事會會議由于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因此可以舉行

B、該董事會會議決議經參加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C、該董事會會議決議未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無效

D、該董事會會議決議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有效

【答案】AC

【例題4·多選題】某上市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下列選項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2002年)

A、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會議由副董事長甲主持

B、通過了有關公司董事報酬的決議

C、通過了免除乙的經理職務,聘任副董事長甲擔任經理的決議

D、會議記錄由主持人甲和記錄員丙簽名后存檔

【答案】AC

【解析】(1)選項B:決定董事報酬事項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2)選項D: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三)經理

1、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必須專職,總經理在集團等控股股東單位不得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2、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3、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和董事會秘書)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

(四)監事會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基本相同,主要區別:(1)會議頻率: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2)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3)上市公司監事會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

(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的基本任職條件

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2008年)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答案】B

【解析】(1)選項A: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由于甲妻半年前剛剛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因此甲夫婦二人均不得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2)選項B: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在本題中,盡管乙曾經在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東單位)任職,但1年前已經卸任,不影響其擔任A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3)選項C:正在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4)選項D:現在或者最近1年內曾經是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3、獨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解釋】在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中,新增了“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注意多選題。

【例題1·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上市公司監事會職權有( )。(2002年)

A、檢查公司財務

B、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C、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

D、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答案】ABC

【解析】(1)選項C: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2)選項D: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例題2·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上市公司監事會職權有( )。

A、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B、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

C、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D、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

【答案】ABD

【解析】(1)選項A: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中包括“監事會提議”,(2)選項C: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3)選項D: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4、獨立董事的任期

(1)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2)獨立董事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3)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4)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5、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2002年多選題)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在經公司全體獨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以行使的職權有( )。(2002年)

A、事先認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的總額高于300萬元的關聯交易事項

B、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C、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D、提議召開董事會

【答案】ABCD

6、專門委員會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相關鏈接】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員。

7、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的情形(2005年多選題)

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中,獨立董事應當發表獨立意見的有( )。(2005年)

A、公司董事的提名

B、解聘公司經理

C、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D、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答案】ABC

8、獨立董事的知情權

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9、獨立董事的津貼

津貼的標準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相關鏈接】股權激勵機制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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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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