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審計》講義,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第三節 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關注:“驗資訴訟風暴”
l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函[1996]56號《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如何處理的函》,對出具驗資證明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承擔民事責任作出規定,并引發了“驗資訴訟風暴”。其后,又陸續發布了五個關于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責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根據法律規定的精神,立足于妥當權衡社會公眾利益與注冊會計師行業利益,針對會計師事務所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做出若干重要規定。
《司法解釋》共l3條,主要規定了事務所侵權責任產生的事由、利害關系人的范圍、訴訟當事人的列置、執業準則的法律地位、歸責原則及舉證分配、事務所的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認定事務所過失責任的情形和過失認定的標準、事務所免除和減輕賠償責任的事由以及事務所的賠償責任順位及最高賠償限額等內容。
一、事務所侵權責任產生的事由
1.利害關系人以會計師事務所在從事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業務活動中出具不實報告并致其遭受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四類審計業務,即:
企業會計報表審計;企業驗資;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審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出具不實報告,就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2.不實報告----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
3.構成不實報告需滿足兩個方面的條件,即:
一是違反法律法規、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原則;
二是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復遺漏。
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利害關系人----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該條規定及《司法解釋》其他相關規定,實際上是依侵權行為法的邏輯,貫徹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在被審計單位——事務所——第三人(即財務信息提供人——財務信息鑒證人——財務信息使用人)之間公平分配因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或舞弊、事務所審計失敗而導致的利害關系人損失。
即:
事務所應當對一切合理依賴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實審計報告而受到損失的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與利害關系人發生交易的審計單位應當承擔第一位責任,事務所僅應對其過錯及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利害關系人存在過錯時,應當減輕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三、訴訟當事人的列置
1.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
2.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4.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體現了被審計單位——事務所——利害關系人三方之間公平分配損失的原則,二是方便在訴訟中查明事實,一次性解決糾紛。
四、執業準則的法律地位
《司法解釋》-----將事務所是否遵循執業準則的要求作為判斷其有無故意或者過失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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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