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甲、乙、丙、丁共同投資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甲、乙為普通合伙人,丙、丁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關合伙人以財產份額出質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經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B.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C.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合伙協議可以約定,未經2個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參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處不能通過合伙協議約定),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選項B、D的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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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